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北京宁波商会。
第二条 机构性质。本会为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主管部门为宁波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宗旨。开展纵向、横向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地区经济协作;为本会会员提供联谊的机会,联络感情、交流信息、增进友谊、共同发展。
第二章 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宁波争光,为首都添彩。为宁波经济发展和首都的繁荣作贡献。
第七条 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联谊活动;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会员考察、学习活动;加强京甬两地企业以及本会成员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八条 组织京甬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扩大企业影响,提高企业知名度。
第九条 为本会会员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培训等服务;关心会员企业的发展、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并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的北京企业的宁波籍企业家和在北京的宁波企业的管理者;
(二)承认本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三)奉公守法,依法经营,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 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四) 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 按时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应予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应视作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聘请名誉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1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设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设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为日常工作机构。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二)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通过有关决议、决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
设立或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授权会长全权代理职权,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以本会集体名义搞活动,需报会长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责
(一) 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二) 出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三) 监督理事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理事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及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海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会费缴纳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单独建账列支,较大的经费开支项目,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会长、秘书长签字有效,收支情况由秘书处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经费的开支
(一) 为会员提供服务所需的各项费用;
(二) 为会员开展各项会务和联谊活动所需费用;
(三) 开展对外联络和必要的接待开支;
(四) 外聘人员的工资与福利开支;
(五) 其它会务活动费用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
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3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