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上海12月25日消息(记者杨静 实习记者毛元菲)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上海24日出台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处理意见,就上海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通知规定,上海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上海市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上海市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另外,外省市户籍迁入上海市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关于上海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市场成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手段,跨地区流动就业逐步常态化。目前全国每年都有上亿的农民往返城乡就业,进城务工农民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以及地区之间基金负担不平衡等原因,近年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跨省就业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不了退休、领不到养老金的个案也时有发生,协调解决这些个案要花费大量时间;在沿海一些地区,每逢两节就出现大量农民工集中退保现象,不仅社保机构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而且农民工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直接损害了他们的权益,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成为近年来两会期间焦点问题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和向社会公布政策要点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9年12月2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同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