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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 你怎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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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元 发表于 2010-12-13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日,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早在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介绍,公安联合妇联、卫生、人力资源、民政等部门一起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
 楼主| 黄河元 发表于 2010-12-13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头条播客 于 2010-12-13 10:07 编辑

(转载)

  说起来,卖淫是个古老的行当,中西皆然。只是自从我国进入新社会,娼妓这个群体就被当成污泥浊水荡涤干净了,从业人员也被改造成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然而思想一解放,卖淫嫖娼随之沉渣泛起,时至今日甚至成为一种地下产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原本都不承认色情业合法化。尴尬之处在于,不承认并不等于不存在,而存在的就必然有其“合理性”,因此需要正视这种存在,即便想消灭之也得从源头着手。

  不必说,卖淫在当今很多国家都是合法的———职业名称为性工作者。当然,我们有我们的道德标准,最起码在官方话语中,“性工作者”这个缺乏立场的称谓没有出现过,而通常以“涉黄人员”或“卖淫嫖娼人员”指代之。至于民间的叫法,诸如鸡、小姐、应召女郎一类,那是另一回事,并不代表官方立场。现在,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态度中少了轻蔑排斥而多了同情惋惜,想来也是人性化执法的一大体现吧。美中不足的是,卖淫女固然是失足妇女,但失足妇女显然不尽是卖淫女。所谓“失足”,一般是指违法犯罪,涵盖甚广,若有妇女对此提出异议,不知该如何应对?

  当然,公安部只是建议,而非要求遵照执行。况且在称谓的变化之后,实为观念与思路的调整,而这是更值得注意之处。尽管公安部对卖淫嫖娼仍然坚持坚决打击的既定政策,但已然开始要求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同时,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并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游街示众、公开曝光。不得不说,这是非常重大的进步。

  卖淫女,不,失足妇女,她们也是人,也有人的权利和尊严。她们从事这种“地下工作”,人格上或有可议之处,但境遇上更有可解之处。虽然还不能说我们与她们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但我们也不应该自觉多么高人一等。不用说历史上那些不让须眉的花界巾帼,便是当下,如果失足妇女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未失足的妇女的权利怕是也时有被侵夺之虞。因此,我们所有讨生活的人都该互相多份理解和关心,毕竟一损俱损啊。
本地人 发表于 2010-12-13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下工作者
 楼主| 黄河元 发表于 2010-12-13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性工作者
天涯海客 发表于 2010-12-13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金子拿点黄泥往脸上贴贴。
寒烟小竺 发表于 2010-12-13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失足也是被男人和钞票拉下水的。任何年代不可更改的社会现象,给予理解和表示同情
老丹 发表于 2010-12-14 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看到过,刚解放时候,这批人群称为“被压迫被凌辱的姐妹”。
 楼主| 黄河元 发表于 2010-12-14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失足”这词算毁了,包括失足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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