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正式实施,媒体和相关部门的宣传轰轰烈烈。新法关于“食品召回”、“损一赔十”、“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不能乱加添加剂”、“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很是夺民众的眼球,好象新法一实施,食品安全就是一片万里无云的晴天。我想不能过于乐观,至少有三点需要拭目以待。
一是《食品安全法》本身的完善性和适用性问题。立法时依据的皆是已然之事,未然之事无法也不可能穷尽。许多新法实施不久,其中的某些条款便出现了很大的缺陷,不适于法律实践和社会实际,立法部门不得不重新进行修正。以未来之事的不可预知,《食品安全法》也要接受这个考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对那些作奸犯科者是否有足够的震憾力;违法成本太低,是否会视若无法,都让我有所保留。
二是执法的力度能否到位问题。食品安全法涉好几个部门,它们相互的职权关系能否理顺,需要交叉合作执法的能否协同一致,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否突破权力、金钱、美色的包围,保证执法力度的到位、、、、、、。根据以往的经验,这些都让我难以一下子放心。
三是如何弥补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无奈需要道德、信仰等元素来弥补。食品安全方面最需要的,尊重生命、生命无价的人权意识、道德责任,国人都具备了吗?答案很明显,公民在食品安全上道德自律和生命责任意识还远远不够。社会漠视生命事件的屡屡发生便是例证。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就对食品安全抱有太多的乐观,仍然需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食品安全。我们作为个体的公民没有能力保障社会食品安全,但应做到自律和尽力自保。“三鹿事件”震憾力可谓大矣,浙江晨园乳业旋即事发,这说明了什么?谁又能保证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食品安全,人人有责,任重而道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