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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频道网友说话栏目当周5佳言论(zt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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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5-15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名:岂能让嫖宿幼女的国税局长逍遥法外?
网友:刘浩平

  2008年12月20日,经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5月10日新华网)

  一个灵魂肮脏到可以花6000元嫖宿幼女的局长,居然在告发抓获后,以其人属于不知道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被警方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这就让人十分的搞不懂了,无论犯罪嫌疑人怎样狡辩,奸淫幼女是不是事实?既然是事实,怎么又冒出个不构成犯罪的法律定性?法律是要靠事实来说话的,不能因为嫌疑人自称不知道,就可以将所犯的罪行推托个干净。局长嫖宿幼女有凭有据,岂能凭一个“不知道”就可以逍遥法外,这是执法者的施恩,是对法律的极大亵渎。

  无独有偶,就在一个月前,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而浙江临海的一位副局长也因嫖宿幼女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同在一个共和国天下,同一部宪法,怎么宜宾县的这位局长嫖宿幼女就可以轻而易举的逍遥法外了?难道就凭一个犯罪嫌疑人的一句“不知道”,不知道就能否认其犯罪事实了?

  眼下有关犯罪嫌疑人是嫖宿幼女还是强奸幼女的法律定性在法律界争论的沸沸扬扬,这回又冷不丁冒出个犯罪嫌疑人所谓的“不知道”,就可以不构成犯罪。要按这个不成文的怪论推理下去,大凡嫖宿幼女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轻易的以自己“不知道”,而将其犯罪的丑恶行径粉饰的四面光光,这样一来又会有多少嫖宿幼女的家伙,成为法律严惩的漏网之鱼。

  所谓的知道不知道,不能光凭犯罪嫌疑人的口说,法律的定性最终还是要以事实来说话,既然犯罪事实已经昭然若揭,就不能亲信犯罪嫌疑人的一时口供。我们通常所说的“口说无凭”,以事实为准绳,执行法律更应当不能违背事实。

  无论怎么说,一个花巨款嫖宿幼女的局长,不论其有什么理由,都是一种令人发指的犯罪,怎么能以一个“不知道”,就可以大而皇之的逍遥于法律严惩之外呢?如果宜宾县局长嫖宿幼女被宣判为不构成犯罪的最终结果成立,其恶劣影响将是难以估量的。在这种“不知道”的荒诞言辞掩盖下,嫖宿幼女不构成犯罪,是不是对嫖宿幼女犯罪的一种怂恿?对罪犯网开一面,就是对人民的犯罪。联想到,近一个时期来嫖宿幼女案屡屡频现,我们的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对打击卖淫嫖娼的社会丑恶行径,是不是过于心慈手软了。

  岂能让局长嫖宿幼女逍遥法外,糟践祖国的花朵罪加一等。看看孩子在被胁迫、引诱而受到身心极大摧残的悲惨遭遇,听听受害孩子家长欲哭无泪带血的控诉,稍有一点人道正义感的人,又怎容忍局长嫖宿幼女逍遥法外。



第二名:刺死官员的修脚女应该无罪释放!
网友:孙晓波

  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一休闲城与一女服务员发生争执,该服务员用水果刀刺中对方两人,其中一人身亡。据了解,死者名叫邓贵大,今年44岁,是野三关招商办主任。犯罪嫌疑人邓玉娇,今年21岁。(重庆晚报2009年5月13日)

  根据警方的最新调查结果,事发前,邓贵大等人向邓玉娇提出“特殊服务”要求遭拒,随后两次将她按在沙发上。邓玉娇起身后,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猛刺,邓贵大当即倒地,其同伴在阻拦邓玉娇的过程中手臂被刺一刀。事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目前被警方控制。

  对于这样的新闻,网络上呈现一边倒趋势,纷纷同情并支持修脚女,丝毫没有半点同情受害官员的意思。这种现象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这些官员哪里有那么钱?因为在争执中,被刺死的邓贵大曾从怀中拿出一沓钱抽打邓某的头部,一个靠工资过日子的公务员哪来的那么多钱,而且一点也不怜惜。到底是公款,还是腐败得来的。

  二是官员为何热衷于去娱乐场所?为何热衷于特殊服务?一者,娱乐场所是个高消费场所,官员的消费从哪里来?二者,官员如此热衷特殊服务,道德、纪律置于何地,官员的形象为何堕落至此,到底如何管理官员?嫖娼、养情人、包二奶等等,难道成了官员的万劫不复。

  三是娱乐场所到底是个什么地方?是藏污纳垢,还是文化需要?需要澄清。为何娱乐场所给官员一种特殊服务的印象?这绝不是偶然的,其中有必然的因素,说明有很多的娱乐场所都可能提供这样的服务,其背后的潜规则到底如何?其背后的保护伞到底如何?值得思考。

  然而,不论官员的形象如何,不论这位修脚女的反抗如何过激。根据警方调查的结果来看,这位修脚女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无罪释放。《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邓玉娇而言,面对的不仅仅是一个人,而是一群人,如此防卫实属正当。

  这样的推断并非我辈的不理性,恰恰是非常尊重法律的结果,请有关方面认真考虑!



第三名:山东问题官员秘密复出的背后
网友:石子河

  去年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用公款组织旅游的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长邵立勇,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免去其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但近日再度邵立勇露面,其新身份是威海市工商局长。山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调任邵立勇不违反规定。(5月14日《新京报》)

    记得在去年通报中,中央纪委、监察部称,“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无视中央有关规定,置地震灾害给国家所带来的困难于不顾,置全国人民深切悼念遇难同胞的情感于不顾,组织公款旅游。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极其恶劣。有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

    有网友称,“中央纪委的措辞这么严厉,要严肃处理,现在人一转身又当了局长,究竟是什么程序、什么理由?”

    网友质疑邵立勇是否“严肃处理”并不无道理。因为,《公务员法》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公务员任职前都必须进行公示,并且,曾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而邵立勇的再任,既未公示,也超越了处分的受限期。诚然,曾被免职的邵立勇不能说不能履新,但如此迫不及待地履新,至少可以显示出,目前实行中的问责制度尚留有一些可供操作的空间。像近年来,不少引咎辞职或者受到免职处分官员,多是“蛰伏”没多久便开始“冒头”,令公众担忧这些官员是否“带病”走上新的领导岗位。

    虽然,按照干部任用条例,一年以后,免职的官员是可以复出的,但笔者认为,官员复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可行方式来广征民意,在多数民意认可的基础上再按法律程序办理对他(她)的复出任命手续。我们引进问责制的目的,是对失职者进行惩罚,同时使在职者产生警惕。但现在一些“事故官员”大多在间隔一年后甚至不到一年,就复出调任到另外一个同级或者更高的岗位上,实际上是以另外一种形式给了他补偿。我以为,这样既会使公众对政策产生不信任感,又弱化了对在职官员的警示意义。

    同样,一名官员的复出,其程序应该公开化和透明化。因为这些人被免职或者辞职的时候,多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那么,他们复出的时候,也需要有个说明或者告知的程序形式。笔者以为,至少应该在正式复出任命前,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讨论、质询、投票表决,以多数票或2/3的多数票通过才有效。不经过这些程序,仅由人事主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行政会议通过任命的,都是不合适的。

    试想,被免职官员在很短时间后复出,他如何证明公众原谅了他呢?如何证明公众重新信任他呢?官员复出既不是国家秘密或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也不能说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无关,故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不能以模棱两可或者闪烁其词的态度一笔带过。



第四名:“买处局长”不知对方是幼女?
陈亦权

  据《宜宾日报》5月11日报道:2008年12月20日,经牟某等人介绍,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买处”,与该县未成年女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宜宾警方根据卢玉敏“不知道受害女未满14周岁”而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15日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素来有“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规定,而且我国现行《刑法》第236条第1款也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里所说的“奸淫”,依笔者个见,可以理解成是“无论何时何地或出于何种原因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应“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对于“嫖宿幼女罪”又有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抛开《刑法》第236条第1款和第360条是否存在矛盾不说,即便是根据卢玉敏付了嫖资(付给牟某等人)而将其定性为“嫖宿幼女罪”,那也是将其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怎么可能出现“拘留15日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结果呢?最有讽刺意味的是对卢玉敏所处的罚款甚至比他本人所花费的“嫖资”还少一千元!对此,社会各界人士纷纷表示难以理解。

  根据宜宾有关方面的说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下达过《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的规定,规定中说:“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那么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嫌疑人一口咬定自己不知道受害人还不满14周岁,那就可以免于被法律制裁了!让人心生疑问的是宜宾有关方面根据什么来认定“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与不知道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呢?这一点报道中并没有详细说明,让人更加疑虑的紧接着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下达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的通知后,在同年8月,又颁布了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的通知,那么无论它将“暂缓”多久,只要一天不“解除暂缓”它就一天不能做为有效的司法解释。宜宾有关方面将此来做为法律依据,究竟是从来没有收到过通知,还是认为知道这则“暂缓”通知的人不多,“宋玺唐用”地用来糊弄一下老百姓的眼睛?

  另外,宜宾有关方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81条有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所以对卢玉敏做出了“拘留罚款”的处罚决定,因为他不知道受害女是幼女。确实,根据这条规定来看,如果有可信证据能证明卢玉敏不明知或者不可能知道受害人是幼女,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涉嫌嫖宿幼女罪。问题是在相关报道中,宜宾有关方面始终没有明白地摆出这个证据是什么。如果笔者猜想没错的话,那个证据应该是卢玉敏的口述供词,他说不知道那就是不知道了,好比是他说自已不知道他母亲的年龄是一样的道理,别人无法证实!而宜宾有关部门将此做为法理依据,其可信性显然还值得进一步商?亍?

  估量一个人的年龄是一种生活小常识,从身高身材、体貌特征以及说话口气和衣裤穿着等方面均能做出大体上作出判断,这对于一个久经官场,阅人无数的卢玉敏来说,却成了一个天大的难题?更何况,卢玉敏以“嫖处”为目的与当时同样是未成年的牟某苟合一气、共图所需,这6000千元的“高价”,所显示出来的究竟是卢玉敏“不懂行情、嫖盲初犯”以至于被几个未成年的小孩子当猪杀?还是卢玉敏熟知嫖场,觉得“物有所值”这才甘心出得这高价?


第五名:从“灯泡局长”看贪官“哭穷”的两面性
网友:陆志坚

  大凡腐败贪官,都具有两面性。为掩盖自己的丑行,总是花样百出地在人前苯拙地表演着。其中“哭穷”就是一种表演伎俩。

  据5月8日的《重庆晚报》报道,号称“灯泡局长”的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原局长冉崇华,暗地收下行贿人的豪装住房后,明里却与行贿人签订租房协议,还到处叫穷。殊不知,正是这一反常现象让他露出了马脚。

  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灯泡局长”一边狮子口大开,肆无忌惮地伸出“咸猪手”,一边却到处诉苦“工作这么多年,房子都买不起”等等。看,多清廉的官员。然正是这曲引来无数唏嘘、同情和感动的“清贫为官”表演戏,却成了令人嗤笑的黑色幽默。

  其实,剖析已查处的贪官的案例,诸如“哭穷”、讲“诚信”等善于表演伪装清廉的贪官并不在少数。他们表面上道貌岸然,一副清廉的模样,暗地里贪婪成性、厚颜无耻,将自己的双面人生表演得淋漓尽致。

  譬如,成克杰“广西还有几百万群众没有脱贫,我这当主席的睡不着觉呀”,说得百姓的心热乎乎的;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李太银不但发表了《碑魂》、《梦魇》等长篇反腐小说,而且发明了“10-1=0”的廉政公式;受贿千万元的安徽省定远县原县委书记陈兆丰十分讲“诚信”,以至于其东窗事发后许多人居然“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如此种种,都印证了贪官的两面性。

  显然,贪官的两面本质极具欺骗性和隐蔽性,容易博取人们的同情,从而达到腐而不倒的丑恶目的。试想,面对电视镜头“义愤填膺”地抨击腐败,在公众面前“疾恶如仇”地反腐败;堂堂的厅级干部竟然“穷”得买不起房,总是揣着善意的普通百姓怎能不为之感动得“潸然泪下”?

  贪官的两面性危害极大。那么,怎样识破这些“哭穷”的贪官,最重要的就是将官员当“人”看。有哲人这样说过,如果把官员都当作正人君子,结果只有十分之一的人会成为正人君子,十分之九的人会成为流氓无赖;反之,把官员看作是凡夫俗子,随时防范、制约和监督,结果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人会成为流氓无赖。因而,用平视的目光审视官员,时时加以提防和监督,其两面性就会原形毕露。
gongming 发表于 2009-5-16 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呃...神奇的国度!11
天涯海客 发表于 2009-5-16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笑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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