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公安局、象山县城市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城区静态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决定联合开展城区静态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城区主要道路上的人行道划定停车位,车辆按规定在停车位上有序停放,违反停放规定的,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车辆张贴违法通知单,实施处罚。
二、违法车辆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车辆处理中心接受处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在公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信息平台上清除违法记录。
三、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未接受处理的车辆,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在办理过户、年检手续时予以控制,即做到先处理,后办理。
四、2009年5月1日前为宣传教育阶段,对人行道上的违法停车以告知、教育为主,原则上不予处罚。
五、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展城区静态交通管理是改善城市环境,便民、惠民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广大市民顾全大局,通力合作,群策群力,齐抓共管。
象山县公安局
象山县城市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 本帖最后由 甬象 于 2009-4-16 20:58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