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警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浙江省武义县常务副县长王建四,于4月13日被金华市纪委党纪立案和停职检查。据了解,4月11日21时40分许,王建四驾驶牌号为“浙G5093警”的警车,在金义线上古井村地段与骑自行车的50岁妇女张淑飞发生碰撞,造成张淑飞受伤。张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新京报》4月14日)
又是一起官员驾车撞死人案!近年来,有关类似的官员交通肇事案件屡见不鲜,今年以来,就发生了多起类似事故:1月23日,云南临沧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和彦辉驾车撞死3人;1月30日,四川宜宾市兴文县规建局党委书记罗男撞死4人;2月1日,湖北省当阳市政协副主席方家平撞死1人(距去年3月17日当阳市市长范晓岚驾车撞死儿童事件还不到一年);2月28日,河南平舆县交通局局长朱全中将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撞死……现在,浙江武义又发生了常务副县长驾车撞死人事故,而且,按照目前地方官场上的潜规则,以上这些官员都是有正式司机为他们随时服务的,一再发生诸如此类的“官员驾车撞死人事故”,不能不让人感到痛心和震惊。
实际上,关于官员驾车撞人事故,不少情况都有这样的嫌疑:涉嫌公车私用、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而且,很多时候,都是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有关官员驾车出现的交通事故,很多时候被公之于众,都是由网友举报而不是相关交通或纪检部门主动披露的,这才有了相关部门介入,这才有了不得不对当事人进行的“停职”、“免职”等“处理”而代替相关法规的严格惩处。而作为驾警车发生事故的武义县常务副县长王建四,可堪为官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标本。
我们不知道首先报道此次事故的浙江媒体《钱江晚报》是否是从网友或群众举报中得知此事的,但该媒体在报道这一事故时,这样表述,“王建四......陪同定测金温铁路新线线位走向的领导、专家实地考察,晚餐后,因其驾驶员有事请假外出,王建四自行驾驶县交通局所属牌号为“浙G5093警”的警车回家......车辆行至金义线上古井村地段时,受相向来车灯光影响视线受阻,与骑自行车的50岁妇女张淑飞发生碰撞,造成张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显然,媒体在报道这一事故时,明显用了有利于王建四的表述,而且,这一表述并没有说陪同领导“晚餐”的王建四是否饮酒,但从官场招待客人常常是名菜好酒这一潜规则来看,可能性极大。
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是相关法规严格禁止的(王建四为何能轻易地“借用”警车,其实也值得深究);酒后驾车,同样为交通法规所禁止。此外,我们还不知道王建四是否是无证驾驶,更为重要的是,从王建四“受相向来车灯光影响视线受阻”与骑自行车的受害人发生相撞事故来看,其中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在于王建四,这样一来,此次事故又符合“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到目前为止,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的王建四只是“被金华市纪委党纪立案和停职检查”,至于这一案件的最终结果会如何,根据其他地方官员此类案件的处罚,要么是长久地保持“停职”等待民意平息或死者家属被赔偿后再“复职”,要么是不痛不痒的“免职”,当然,“免职”之后也有机会“复职”或“异地升职”的。而本应该走的相关司法程序,则常常并不多见。因此,王建四最后的情况很可能是,就这样一“停职”了之(然后在适当的时候“复职”)。
看来,官员违规驾车(常常是因为交通事故时才会揭出来,因为交通部门常常因为慑于官员的权威而对这一情况一笑了之)的情况之所以屡见不鲜,很大原因并不在于当事官员“不守规不守法”,而根本原因正在于相关部门不能真正严格执法和相关行政部门“以权代法”,如果这一情况得不到根本改善,那么,下一个“张建四”、“李建四”、“赵建四”就一定会继续上演类似的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