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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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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3-24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结婚的条件
1.法定结婚条件是:
(1)双方具有结婚合意,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5条)。
(2)均达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3)均无配偶。
2.禁止结婚条件是: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登记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1.登记效力:
(1)        我国实行登记婚,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始确立夫妻关系;
(2)办理结婚登记不得代理;
(3)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从补办时起算。
2.不予登记的情形:
(1)违反《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2)违反《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3)违反《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
(4)已有配偶的。
在这里要注意同居之诉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
1.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普通民事诉讼受理。

三、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情形
1、法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
2、法定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満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离婚权行使的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特定时期内对离婚诉权的限制: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或原告撤诉(按撤诉处理的也一样)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五、离婚损害赔偿
1、离婚赔偿的无过错方只能基于离婚向有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
2、有过错方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重婚;(2)有配偶方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过错方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六、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应注意的问题
最近一网友向我咨询,其协议离婚后,向前夫之父索要离婚补偿款的有关法律问题。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去年她与前夫协议离婚(无子女),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她分得了一辆广本轿车。其中以她名义向银行贷款200000元,在协议中写明由其承担。其实这笔贷款是前夫之父借的,还以他们的房产做的抵押.为处理这笔款项,前夫之父给她写了一张欠条,以离婚补偿款的名义向她分期支付。欠条仅有前夫之父的签名,没有前夫的签名。前夫之父仅支付了10000元,就拒付了。由于欠条无其前夫签名,给诉讼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本来很简单的一件事,关于财产和债务分割在协议里写清楚就好了,却被人为地复杂化了。所以建议协议离婚者,在办具体手续最好找一下律师帮忙。在此顺便说一下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时应注意的问题:1、要算清家底,包括共有财产、个人财产、债权、债务情况;2、确定分割的原则和标准;3、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义务较多的,可以要求补偿,多分些财产;3、对方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赔偿;4、离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难,可以从帮助的角度多分些财产;5、跟子女的一方、妇女一方,在分房、财产可适当照顾;5、财产分割最好找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人或律师做中证人,主持分割。

[ 本帖最后由 花港才子 于 2009-3-24 16: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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