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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农民热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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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象 发表于 2009-2-22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象山同乡网讯  开年后,泗洲头镇机关为农民朋友办理养老保险的办公室每天都是络绎不绝。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的该镇横埕村农民石桂芳开心地说:“想不到现在阿拉农民也能享受养老保险制度了,到时候就可以每月拿退休金,真的是‘老有所养’啦!”
养老保险原先仅局限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是想想而已。随着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入推进,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增强、农村居民的经济条件提高,对农民群体的社会保障受到日益重视。今年,我县出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其实施细则,将农民全部纳入了社保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实施以来,受到了各地农民们的普遍欢迎。仅泗洲头镇,开始办理的一个多月中,已经有500多人主动前来咨询和办理。
白松 发表于 2009-2-22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象,这象山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细则有没有 ?让大家看看,说不定还有用。
如梦一场 发表于 2009-2-22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66岁以上交一万三,每月可以拿三百二十元。60岁以下包的出一万七,每月可以拿二百吧,我们这里是这样。
甬象 发表于 2009-2-22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如梦一场 的帖子

不是这样的
空子 发表于 2009-2-23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甬象给说说具体的。
海外游子 发表于 2009-2-23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爵溪好像是:拿出1万,每个月可以拿300多。
年龄越大,拿出的就越少。
毛毛 发表于 2009-2-23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这么说的?有文件嘛?
samson 发表于 2009-2-23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起草依据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甬政发[2006]66号)、《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甬政发[2007]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保障对象

  象山行政区域内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镇和农村居民,都可以参保。但 取得本县户籍未满7年的县外迁入非农户籍人员除外。

  有四类人员不列为参保对象:一是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是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三是按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费待遇的人员,包括已享受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等待遇的人员;四是按规定享受有关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人员。

  三、关于缴费标准

  针对城乡居民的实际,缴费标准分为3个档次,在参保时可以根据自己不同情况作出选择,到达待遇享受时,一经选定,不再变动。其中2009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人员1档缴费46000元、2档33000元、3档20000元(宁波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缴费最高档为51490元,最低档为22390元;奉化最高档为43860元,最低档为9740 元)。

  四、关于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后,在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了。享受的养老待遇与缴费标准相对应,即每月分别为1档320元、2档270元、3档220元(宁波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为1档420元、2档370元、3档320元;奉化为1档320元、2档270元、3档220元、4档170元、5档120元)。如果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参保缴费的当月就可以同时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第二个月起就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已享受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又符合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或根据国家、省、市、县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按照“自愿选择,只靠一头”的原则,由本人作出选择,按选定的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必须在30日内到县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

  五、关于参保手续

  参加本养老保障人员以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一)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初审参保资格并公示五天后,填写《象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参保人员情况登记表》,上报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

  (二)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并持《象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障花名册》、《象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参保人员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一寸近照等报县经办机构核定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县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发给参保人员《象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手册》。

  六、关于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帐户管理。村集体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视作个人缴费,与个人缴费一并计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障金发放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负担。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帐户本息或本息余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一)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象山县行政区域外的;

  (二)参保人员根据国家、省、市和本县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费待遇的;

  (三)已享受本养老保障待遇又符合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的人员,愿意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的;

  (四)参保人员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

  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政策与其它养老保险(障)政策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政策实施后,停止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缴费(续保)业务。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要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应先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停止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退还个人缴费储存额或余额,然后按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samson 发表于 2009-2-23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超大容量 发表于 2009-2-23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村里面拿出的
samson 发表于 2009-2-23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超大容量 于 2009-2-23 16:14 发表
我们是村里面拿出的



村里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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