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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增列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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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象 发表于 2009-2-22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乡网讯  2月22日,记者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获悉,日前,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条款的通知》,决定将“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
此前,我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规定,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这3个条件的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从2008年12月1日起,“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我省的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
我县的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审批权限属于宁波市人口计生委。
渔港 发表于 2009-2-22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我省的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
这对"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还是很难审批的。
空子 发表于 2009-2-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政策有所松动了。
海外游子 发表于 2009-2-23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渔港 于 2009-2-22 20:09 发表
"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我省的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
这对"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还是很难审批的。

应该是理解错误了吧。
“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就是 “重组前双方家庭合计有2个孩子、重组后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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