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象政发[2008]180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问题
1、公益性岗位开发采取“谁开发谁管理”的办法,各镇乡(街道)及社区(行政村)在公益性岗位开发时,应在摸清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做到岗位清晰。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先填写《象山县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申请表》(附件1),经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再具体实施。
2、镇乡(街道)应有专人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按月填报《公益性岗位情况表》(附件2),及时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申报单位(社区、行政村)应做好具体调查、考勤等基础工作,要建立一系列详实的工作台帐,做到岗位安排合理、工作职责明确、细致,符合开发管理要求。
3、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对不能完成岗位任务的人员,应予以解聘。对通过努力达到脱困的人员则按相关程序予以终止。
二、关于企业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问题
(一)申报对象
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网吧、娱乐会所外)、加工型企业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用工补助:
1、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月工资发放达到本县最低工资标准120%;
3、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4、按时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用工补助登记表》(附件3)一式二份;
2、《象山县企业用工补助审批表》(附件4)一式三份;
3、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资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三)补助标准
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40%计算。用工补助的月份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间和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时间两者相一致的月数计算。
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界定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县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且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男50至60周岁、女40至50周岁的失业人员采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等就业或自谋职业,办理劳动事务代理(就业登记)手续,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二)申报规定材料
1、本人户口簿;
2、《象山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5)。
(三)补贴标准
按个人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一计算。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按个人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
四、关于职业介绍补贴问题
(一)申报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县、镇乡(街道)、社区(行政村)三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他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
2、职业介绍成功且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须使用全市统一的“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4、职业中介机构应具备:
(1)上一年职业中介机构年度审验合格;
(2)申报期内无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有效投诉,无不良诚信记录,并签署《提供优质职业介绍服务承诺书》;
(3)自愿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4)统一安装并使用职业介绍单机版软件。
(二)申报材料
1、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须提供《象山县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和《象山县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明细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须提供《象山县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职业介绍单机版电子报表一份和《象山县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明细表(职业中介机构)》;
2、计算机开具的职业介绍信存根;
3、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4、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申报程序
职业介绍补贴由社区(行政村)、镇乡(街道)逐级申报,经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初审后报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递交相关材料同时,还需通过“象山县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核。
五、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问题
(一)补助对象
各类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技能培训,均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二)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报名和办班程序
1、办班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办班前一周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填写《象山县就业培训开班备案表》,经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签署意见后,由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招生工作。
2、编制名册:定点培训机构受理学员报名后,应及时汇总,填写《象山县就业培训花名册》。并于开班后二天内报送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备案。
3、实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应按报送表中的教学课时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培训教学工作。
4、考核鉴定:培训结束前五天,培训机构应向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中心办理技能鉴定(考核)申报手续,填写《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方案备案表》,经同意后由鉴定中心实施鉴定考核。
(三)经费补助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持《象山县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象山县就业培训开班备案表》、《象山县就业培训授课计划表》、《象山县就业培训学员花名册》、《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印件,职业技术培训人员合格名册及其它相关材料,经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核准,报县劳动保障局审批。
失业人员参加非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本人持《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和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核准后按规定补助。
六、关于部分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的问题
(一)援助对象和标准
1、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年,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报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确认,按每人每月525元的标准按月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
2、凡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6个月以上未能就业的男55至60周岁,女45至50周岁的失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报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确认,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
3、下列人员不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1)虽办过失业登记手续但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2)原失业人员已办理就业登记或正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材料
1、《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原件;
3、户口簿及其它相关材料。
七、促进就业经费申报地点及时间
(一)公益性岗位、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申报地点为县就业管理服务处。
(二)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地点为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三)经费申报每半年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7月10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10日(休息日顺延)。
八、其他事项
(一)对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需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领取《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认定表》,经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确认并登记,方可向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申请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具体操作办法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关于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界定。除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转制后直接办理劳动事务代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须失业登记满6个月(从失业登记当月起算到第6个月)尚未就业,第7个月起方可享受相关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象山县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申请表
2、公益性岗位情况表
3、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用工补助登记表
4、象山县企业用工补助审批表
5、象山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6、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补贴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