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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循环农业示范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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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ksound 发表于 2008-11-25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市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和现代农业建设,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提升我市农业综合竞争力,规范循环农业项目管理,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号)和《宁波市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意见》(甬党办〔2007〕2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的根本目的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需要,通过大力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技术,实现生物种群、食物链结构健全、能流物流良性循环,为推进循环农业经济发展提供示范。
    第三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范围。各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集约、循环利用,技术先进、注重生态的原则,项目建设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对推进循环农业的发展要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市级重点扶持以下内容的循环农业示范项目:
    (一)生态循环型。积极推广“种植业——畜牧业——沼气——养殖业——加工”等多位一体的种养相结合模式,实现生物种群、食物链结构平衡,能流物流良性循环、永续利用;
    (二)清洁能源型。在农村积极推广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推进太阳能集中供热和沼气集中供气工程;
    (三)立体农业型。着重于开发利用垂直空间资源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在单位面积上利用生物的特性及其对外界条件的不同要求,通过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的有机结合,建立多个物种共栖、质能多级利用的农业生产方式。
    在此基础上,市级对设施农业型的循环农业示范项目进行适度扶持, 主要内容:适度发展拥有人工环境控制设施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化大型温室和植物工厂,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和节肥、节能农业设施;
    第六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宁波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循环经济试点政策,主导产业突出、产业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二)与《宁波市农业产业基地布局规划》、《宁波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符合《宁波市循环农业发展规划》,产业链在二节以上;
    (三)符合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业循环经济试点要求;
    (四)必须大力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技术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能与农业节水灌溉相结合;
    (五)建设主体明确,资金配套能力强,具有科学的发展、建设规划。
    (六)示范带动效应强,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明显。
    (七)与各级财政扶持的其他支农项目不重复。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的申报以本办法和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为依据。每年年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办)、市财政局按照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综合农业循环经济试点情况,研究发布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市发布的项目指南,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各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负责向市发改委报文申请投资补助(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建设单位财务报表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根据各县(市)、区发改局呈报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市发改委、市农业产业办、市财政局在择优选项、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审定并下达循环农业示范项目投资和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根据市下达的投资和资金补助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各县(市)、区发改局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的实施必须执行项目法人制、专家评审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绩效评价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工期进度,原则上建设工期不得超过两年,确实不能完成任务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一年,延期仍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审批部门有权收回已下达的财政投资。
    第十四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要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由市发改委按照宁波市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和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验收。建设单位要加强档案管理,从项目筹划到项目竣工验收各环节的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发改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投资管理,积极探索本地循环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认真总结经验,并将试点取得的经验加以推广。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没有完成建设任务或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将追究项目管理部门的责任,并取消该县(市)、区下三年度的项目安排。
    第十七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制度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制定,绩效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要件之一。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发改委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实行企业自筹为主,政府引导为辅的办法,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必须占总投资额的50%以上。政府扶持资金的安排实行市、县分级承担的办法,市级资金突出对“南三县”的倾斜,具体办法为“南三县”市、县两级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倒3:7,其它地区为1:1。
    第十九条   循环农业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的确定采取绩效挂钩、从严把握、定比补助,定量控制的原则,根据项目的资源节约利用程度和示范带动作用从严把握。每一项目享受市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4,绝对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下拨80%,建设期两年的项目,每年下拨40%,剩余2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下达。
    第二十一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政资金管理改革实际,逐步将循环农业项目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发改委会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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