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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裸聊”案 结局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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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根 发表于 2008-4-9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龙游县法院近日判决的网络裸聊案,其实并非全国首例。2007年4月,北京曾出现一桩近似案件,只是石景山区检察院先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后来又主动撤诉。其理由是无法依据《刑法》找到一个合适的罪名,相关律令的严重滞后性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之原则,导致检察院打起了退堂鼓。
  龙游县法院终究一鼓作气,一“进”到底: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由,一审判处裸聊者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实言之,对照《刑法》第363条的量刑标准,判决并不过重,可见法院的审慎。但最大的问题在于,不是罪行之轻重,而是罪之有无。为什么龙游县检察院没有步石景山区同行的后尘?
  据报道,龙游县检察院对裸聊案究竟以何种罪名起诉,曾有过不同的认定意见:一认为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二认为应当构成聚众淫乱罪;三认为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四认为一对一的裸聊纯属个人行为,仅涉及社会风气问题,危害并不足以判刑,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即可。最终,他们凭证据认定,方某上网裸聊是以牟利为目的,获利2.4万元,遂取第三种意见。
  这个判决清晰展现的司法推定逻辑如下,裸聊即“传播淫秽物品”,即犯罪;以牟利为目的,则再加个尾巴,罪行要严重一些。如果中国司法奉行判例至上之准则,以龙游县法院的裸聊案判决为标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估计法院和监狱会变成色情的菜市场。
  除了法网过密,举国皆罪,这两大事件还有更本质的共同之处:关于“淫秽物品”,中国法律到底该如何界定?
  《刑法》第367条对“淫秽物品”的规定实在太笼统,充斥着道德化的虚幻判断:“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什么是“色情”(据说“情色”就不违法)?什么是“诲淫性”?尽管剔除了两类——“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我们看到,这道天网设置得仍旧太密了,就好比严打时期,你当街脱裤子小解,都要以流氓罪论处;将来某一天,我们用手机发个自编的荤段子,都可能处以“色情”、“诲淫性”之名,在监狱呆上一年半。
  相比之下,香港司法就科学多了。《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虽然同样陈旧不堪(1987年9月颁行生效),但将待管制的物品分为“淫秽”和“不雅”两级,而且有成年人、青少年之发行区别,至少够明确;同时它们严格遵行“疑罪、未名罪从无”之原则。如“艳照门”期间,香港警方拘捕了一个名叫钟亦天的艳照传播者,后又将之释放,因为淫秽物品审裁处裁定,钟氏所发布的图片不属淫秽,只是不雅,可以在成人之间传播,于是放人撤诉。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同样的艳照,为什么在内地属于淫秽,在香港仅是不雅?
  裸聊案的审判,不仅指向法条的缺憾,还暴露了司法思维的封闭。既然现有法律无法支撑此案件的定罪,为什么一定要牵强比附一个本来就遭受拷问的罪名?报道说,为“结合净化网络环境的社会需要”,这让人无语。[来源:中国青年报]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8-4-9 15:27 编辑 ]
gongming 发表于 2008-4-9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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