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无罪辩护
在法院的公开审理中,史理程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犯罪嫌疑人无罪。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胡雪律师认为,首先该案不应该由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无论是被告的涉嫌行为发生地还是居住地都在上海,完全应由上海的司法机关管辖,象山警方介入此案、象山法院审理此案均于法无据。
其次,从1300万元的性质和300万元借款的实际情况来看,都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从上海安富公司账号里出去的300万元,没有任何理由说它就是东方肝胆医院给龙元集团的“工程款”。因为在当时,安富公司自有账号里的钱远远超过300万元,而钱并非特定物,它一旦与其他钱混为一体,就失去了特定身份,凭什么说4天之后史理程从账上汇出去的就是东方肝胆医院的钱而不是安富公司自己的钱呢?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的吕运来律师指出,依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必须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而史理程不是龙元公司的职工,也不拥有龙元公司项目经理的资质,他的龙元公司第九十四项目部项目经理的头衔完全是龙元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解决挂靠问题而虚构的。因此,他即使真的动用了龙元公司的钱也不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况且,他“挪用”的还不是龙元公司的资金。这是因为:第一,东方肝胆医院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人员均是安富公司的员工,人员工资和项目所需资金实际上也都是安富公司支付的,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也都是由安富公司提供的。第二,根据现在看到的龙元集团《内部承包补充协议》,《关于项目部实行责任考核办法的决议》和《东方肝胆医院工程后续管理责任协议书》,都充分证明东方肝胆医院工程的盈亏与龙元毫不相干,一切风险责任均由史理程承担,龙元集团只负责收取管理费和代扣税金。这说明龙元集团是在出借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这个工程是地地道道的挂靠项目。这为我国的《建筑法》所禁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龙元集团与东方肝胆医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史理程和安富公司仍有获得工程款的权利。因此退一万步讲,史理程“挪用”的也是他和安富公司应得的工程款。况且,东方肝胆医院支付1300万的时候,还与安富公司签订了一个安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也是1300万。综上所述,本案中不存在龙元集团资金被挪用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发生任何危害后果,史理程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有罪判决起争议
然而,就在2008年春节前夕,象山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史理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这一判决,在浙沪两地法学法律界引起了极大反响以及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早在5个多月前,浙江省法学会就曾邀请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了专家咨询论证,与会的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兼浙江法商专修学院院长牛太升,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博士阮方民,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旭等近十位专家一致认为,根据现有材料,史理程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单位资金罪,起诉书的指控难以成立。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不能由象山县管辖,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单位和犯罪结果产生地属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而且在象山县不能排除行政干预的可能性。
此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之中。
人们在关注案情本身的时候,更多地思考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实施中怎么会遭遇如此的“潜规则”?如建筑法这样的遭遇,究竟是法律本身存有先天的缺陷,还是我们的行业和社会出现了集体无意识对抗?这些现象是否仅仅是利益驱动使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