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也发“产权证”
“我的创业资金有着落了!”浙江省嘉兴秀洲区洪合镇泰石桥村村支书汤宝金举着刚刚到手的贷款证,喜形于色。作为秀洲区首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受益人,汤宝金无疑是个幸运者。
嘉兴秀洲区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陆其华告诉笔者,2007年10月8日,为了落实中央金融支农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自主创业,嘉兴市政府下发了《嘉兴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办法》核心内容是,在嘉兴市范围内,拥有农村住房所有权的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农村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在办理抵押手续后,农民可获得期限不超过5年的抵押贷款,贷款额度则不超过农房评估价值的70%。经办银行仅限于嘉兴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是此项贷款的唯一试点银行。该行行长景文学说,银行方面已先后出台试行办法、实施流程等相关细则。其中规定农民若需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必须先取得由房地产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书、借款和抵押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资料,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跟城镇住房抵押贷款大体类似”。
在此之前,农民住房是没有产权证的。景文学说,“要进行抵押,就必须明晰农民产权,由房管所组织测绘,量化可抵押的合法面积”。据了解,嘉兴此次下发的“农村住房抵押房屋所有权证”跟城镇房产证大体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农民住房产权证上注明“此证仅用于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时使用”,不能作其他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