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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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反映我县各个方面的历史真实面貌,完整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资料财富,抢救社会民间和个人的珍贵史料,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在象山县立县1300年之际谨向社会各阶层、团体和个人广泛征集各种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反映本县历史面貌的县志、地方志、专业志、族谱、宗谱、家谱及年鉴、大事记等。
2、本县历史上发生过的社会风潮、重大案件及自然灾害等史料。
3、本县出版和反映本县历史面貌的各种报纸、书刊、布告、地图、照片及像章等。
4、本县各党派、社团的章程、宣言、声明、会刊等。
5、历代王朝和旧政权的圣旨、诏书、敕令、手谕、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诉讼文书及来往公函等。
6、各种重要的契约、票据、聘书、执照、合同、证书及货币等。
7、有关象山疆域变迁、名胜古迹、民情风俗、民间工艺、出土文物及名优特产等史料。
8、象山籍历代著名人物,包括各界知名人士、先进人物、革命烈士以及象山历史上有较大影响和贡献的外籍人士的史料,包括论著、诗集、秘方、谱牒、书画、传记、日记、书信、遗嘱、遗物、委托书、回忆录、各种证件、奖章、照片、录音、录像等,以及他人或组织上写的文章、祭文、悼词、墓志碑文。
9、历任市及市以上党、政、军领导人来象视察、检查工作时形成的各种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
10、历任象山县党政主要领导人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信函、讲话、题词、论文、著作、证书、工作笔记、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
11、象山各个历史时期,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发生的重大事件所形成的档案资料。
12、象山县荣获省以上表彰奖励、命名的荣誉物品(奖旗、奖状、奖杯、奖牌)等。
13、其他反映本县历史的重要文献。
二、征集方式
经县档案馆认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开展征集工作:
1、捐赠。对于主动捐赠档案资料的个人及其家属,予以适当奖励,并向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
2、收购。对于个人所有具有社会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个人愿意出售的,视具体档案资料的价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收购。
3、寄存。如个人保存确有困难,本人愿意,县档案馆可提供寄存服务。寄存期间,县档案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凡向县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的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将维护档案捐赠、寄存人的合法权益。
三、联系方法
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与县档案馆联系。
联系地址:象山县档案局(馆)县政府大院内,邮编:315700,
联系电话:0574-65723215,0574-65727224沈女士 张先生 E-mail:xsda@ zj001.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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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海底也 于 2008-2-19 14:29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