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缨溪诗社章程(2012年7月4日缨溪诗社四届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象山缨溪诗社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象山县委员会所属联谊团体。
第二条本社的宗旨是遵循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弘扬中华诗词文学传统为主,适当兼容新诗,并以此为纽带,广泛开展团结联谊活动,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条本社业务范围是:(一)组织发动社员进行诗、词、曲、赋、联的学习与创作;(二)创新学习交流平台,办好诗社社刊;(三)开展笔会活动,深入海岛、山区、乡村、学校、军营和企业采风;(四)推动诗歌进校园、进乡村、进企业活动;(五)开展向兄弟诗社学习、交流活动;(六)开展诗学培训,培养后起之秀。
第四条凡爱好诗、词、曲、赋、联写作,承认本社章程,并有加入本社要求者,经本人申请或社员介绍,递交相关诗作,社务会议审核同意,即成为本社社员。本社原则上不吸收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行动不便者为社员。
第五条本社社员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本社相关会议和各项活动权;(二)获得本社服务及发表作品的优先权;(三)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四)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六条本社社员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二)缴纳会费;(三)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和集体荣誉;(四)完成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撰写稿件。
社员如有触犯国家法规或严重违背本社章程者,经社务会议通过,取消其社员资格。
第七条本社设社长一人,副社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社务会议,主持社务工作。上述人选,经社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推定后报县政协备案。社务会议每届任期5年。秘书长为诗社法定代表人,负责处理诗社日常事务。为加强对社务及创作指导,本社将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若干领导、知名诗人为顾问、名誉社长。
第八条本社经费来源:(一)社员会费;(二)县政协办公室拨款;(三)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资助。本社设兼职会计、出纳各1名,管理诗社财务具体事务。秘书长为诗社财务负责人,负责诗社财务管理,每年向社员大会报告诗社财务运营状况。
第九条本章程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社社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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