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冬己 发表于 2012-5-21 10:03

急问--象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最近家里老人说,办养老保险,一次交3万多,再每月交208.8元,交五年!求详细的!打电话去劳动局,说知道这个保险的人不在,她不知道!郁闷!请问有谁知道!不明白的是低标准是208.8元,先补十年也就25056元阿,为什么是3万多?交完可以一个月领多少?还有如果交完,才领没有几年,交的钱都没有领完,就不幸去世那没有领完的钱怎么办?就不能还了吗?

布衣 发表于 2012-5-21 10:11

这个去起春路劳动局去问下好!象我妈,前后两次共交了7万左右进去,现在每月能拿1000不到点,够基本生活费,每年一般都还能涨的!

爱冬己 发表于 2012-5-21 10:14

没有空去,交7万多?不知道是啥!我只想知道我这种

浪潮 发表于 2012-5-21 14:59

本帖最后由 浪潮 于 2012-5-21 15:01 编辑

      养老保险的种类较多,布衣说的“交了7万左右进去,现在每月能拿1000不到点”,指的省政府去年出台的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户口的人,补办养老保险手续;从去年10份开始至今年5月份就要结束了。也不是每个人都交7万元,年龄不同,交费额相差很大。
      其他类型的人,要选择何种保险,一定要自己问清楚,再选择;别人解释不清!

布衣 发表于 2012-5-21 15:08

浪潮 发表于 2012-5-21 14: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养老保险的种类较多,布衣说的“交了7万左右进去,现在每月能拿1000不到点”,指的省政府去年出台的 ...

是的!:strong

无为 发表于 2012-5-21 16:24

咨询贴建议发象山港论坛民生版块,那边有各单位的网络发言人会回复的。

浪潮 发表于 2012-5-21 17:47

社会保障类的咨询帖,这几年已多次回复,只要百度搜索一下就能出来!

阿开 发表于 2012-5-21 18:29

人民自强的成本越来越高,渐渐地就自强不起来了,也就成了这颗星球上新一代的奴隶!

雨点 发表于 2012-5-22 09:58

本帖最后由 雨点 于 2012-5-22 09:59 编辑

对保险的概念也是很稀里糊涂

爱冬己 发表于 2012-5-22 19:26

麻烦你百给我,我百不到,谢谢

浪潮 发表于 2012-5-22 20:18

                  《象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答

  一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又未参加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我县户籍城乡居民,都可以到户籍地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如果到达60周岁时需补缴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一档,年限不得超过15年。
  参保人员按上述标准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1、缴费标准在11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
  2、缴费标准在11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
  3、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及以上人员)和低保人员(持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按每人每年100元补助。
  三、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利息收入组成。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月养老金待遇分两种:一是未满60周岁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月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三部分组成。二是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194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经核准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两类待遇都支付终身。
  按月享受上述两类待遇的资格条件是在年满60周岁时且没有享受以下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职工基本养老金、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列入养老保险基金开支的原二轻三类企业人员(包括参照该标准发放人员)的生活费待遇;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待遇。
  答:(1)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全省统一,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注:139即11年7月);
  (3)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全省统一,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按1元/年计发;缴费年限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死亡时可一次性增发20个月的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如本县某59周岁的居民按2000元/年的标准缴费1年,在到达60周岁时又选择按此标准补缴14年,累计缴费年限是15年,其可享受的月养老待遇情况见下表:
  
个人缴费额度        15年×2000元/年        30000元
政府缴费补贴        15年×80元/年        1200元
个人账户总额        个人缴费额度+政府缴费补贴        31200元
基础养老金        计算待遇时本县执行的标准        60元/月
        缴费年限养老金        1元/年×5年+2元/年×5年+3元/年×5年        3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总额31200元∻139        225元/月
        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315元/月       

  根据省文件要求,为了实现我县原制度顺利并轨到省规定的新制度,县政府文件按照“公平合理、待遇就高”的原则提出如下并轨政策:一是新制度实施时对年满60周岁以上且已享受原制度待遇的人员,按照省文件待遇计算办法重新计算待遇,如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保留原标准;原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发放;二是新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参保人员可对照以下三种情况实施:第一种是年未满55周岁女性参保人员,到达55周岁时按原制度规定享受原制度的待遇,待其到达60周岁时再参照上述人员办法重新计算待遇;第二种是55周岁至60周岁的女性原制度享受人员,继续享受原制度的待遇,到达60周岁时再参照上述人员办法重新计算待遇;第三种是未满60周岁男性参保人员,到达60周岁时参照上述人员办法计算待养老待遇。选择参加新制度的,其原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到新制度。
  制度并轨以后,我县原制度的参保人员的享受待遇不会下降,有的还会提高。具体来说,一是已经参加原制度的女性参保人员继续执行55周岁的享受年龄;二是对已经享受原制度待遇的人员按新制度规定的待遇计算办法重新计算待遇标准后,实行待遇“就高不就低”,“就高不就低”所需费用均完全由政府承担,就是说,享受的原制度待遇高于新制度标准的人员,继续保留原待遇;对部分原制度待遇低于新制度标准的人员,按新制度标准予以补足。
  为了平稳过渡,允许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我县户籍人员在2010年1月至12月期间还可以按我县原制度规定参保。 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制度参保缴费的规定。
  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实施办法》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四部分组成。例:张某,1950年1月出生,1966年11月参军,1970年9月退伍,核定张某的养老金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60元/月。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
  1、军龄:3年11个月,即视作缴费年限4年。
  2、平均缴费额:(100+300+500+800+1100+1400+1700+2000)∻8=988元/年。
  3、政府补贴:50元/年。
  4、个人帐户额:4(988+50)=4152元。
  5、个人帐户养老金:4152∻139=30元/月。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军龄视同缴费年限,41=4元
  (四)优待养老金:40元/月。
  (五)张某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优待养老金=60+30+4+40=134元/月。
  核定张某的月养老金为:134元/月。
  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2010年1月起,向符合规定条件、年龄已经在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发放由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第二阶段2010年4月起受理60周岁以下人员的参保缴费。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第一阶段涉及人数众多,还有个别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因故没有在2009年12月申报的,可在2010年上半年继续申报,凡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享受的待遇都能补发。

浪潮 发表于 2012-5-22 20:3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人社发 398号

                   关于贯彻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

                                 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有序推进政策实施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部分市县反映今年底前完成政策实施工作难度较大。为确保政策实施达到预期效果.妥善解决部分符合221号文件参保条件且2011年底前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人员(以下简称“部分术办人员”)的政策衔接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允许部分末办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间延至2012年5月31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问题

    部分未办人员一次性补缴香。之年限或原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标准继续按221号文件规定执行。60周岁以上的部分未办人员,计算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降低比例时,年龄统一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

    部分未办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分类衔接处理:

    (一)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221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按2011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其中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本人2011年12月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二)2012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按申领基本养老金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其中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卢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本人申领基本养老金时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

    部分未办人员按上述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按以下办法分类衔接处理:

    (一)2011年12月底前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与2012年及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2012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与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享受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356号)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他部分未办人员不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

    四、关于经办管理服务问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努力提供方便快捷的经办服务。在认真审核部分未办人员的档美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加快办理年限认定、费用缴纳及待遇核定等工作,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信息管理要求,清晰记录其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当前我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大举措。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在些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221号文件和相关政策说明及本通知规定,把握好政策界限,做好政策衔接;要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化、细化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爱冬己 发表于 2012-5-22 22:04

这个什么用?我要具体的数据,我还是自己去劳动局问吧!谢谢

浪潮 发表于 2012-5-23 10:00

爱冬己 发表于 2012-5-22 22: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什么用?我要具体的数据,我还是自己去劳动局问吧!谢谢

社保局工作人员都按这些文件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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