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根 发表于 2007-7-27 10:16

给女性发“荤段子”可能吃官司


      从今年9月1日起,随意给女性发送“荤段子”短信、电邮在我省将可能吃上官司!在今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就将上述行为归为“性骚扰”,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1994年8月31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9月9日施行。近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域不断拓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而需要进一步用法规的形式规范和调整。
  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如何界定“性骚扰”,受害女性如何用法律自我保护,均成为争议焦点。此次,浙江在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时,就将“性骚扰”明确写进修订案。
  在今天新审议通过的办法中就对“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作出较明确规定,将“性骚扰”概念扩大到肢体行为以外,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均被为“实施性骚扰”的方式之一。修订案第33条规定,“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同时,“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和所在单位投诉。”
  修订案中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对于违反这些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第四十三条中规定,“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与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杨晓燕陈馨泽]:victory:

skyhood 发表于 2007-7-27 10:22

严重声明:我没发过 ;P ;P ;P

空子 发表于 2007-7-27 10:32

郑重声明:我发过。:lol

偶遇 发表于 2007-7-27 11:02

顶:victory:

山鹰猎狐 发表于 2007-7-27 13:13

原帖由 wuxingbo 于 2007-7-27 10:32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郑重声明:我发过。:lol




拉出去审判,呵呵:lol :lol :lol

幸福花瓣 发表于 2007-7-27 14:04

原帖由 skyhood 于 2007-7-27 10:22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严重声明:我没发过 ;P ;P ;P


老大,"此地无银三百两"啦!

小帅 发表于 2007-11-18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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