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毛 发表于 2011-5-6 10:31

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生效 被告被判拘役4个月

[导读]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5月1日起,醉酒驾驶,可判处1—6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
  正义网河南5月5日电(记者吴平 通讯员柯新颖)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侯光辉是河南省舞钢市后营村五组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侯光辉于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许驾驶豫DB1365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相关同志介绍,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作出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局在5月5日上午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三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5日下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被告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还对旁听人员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告诫旁听人员酒后莫开车。

  案例:渝苏浙三地起诉首例醉酒驾驶案

  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对廖星华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重庆市首例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起诉的刑事案件。

  5月1日零时15分左右,江苏省洪泽县某钢管厂客户经理高某因醉酒驾车,成为江苏首例危险驾驶案。5月3日,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二天,洪泽县检察院将此案提起公诉。

  5月3日,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车致5人受伤的胡飞提起公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起诉的案件。更多>>

  分析:大量醉驾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环节 三问题待细化

  根据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此一来,关于醉驾的抽查、取证及处罚等一系列问题顿时成为社会的焦点:醉驾入罪了,执法与司法部门准备好了吗?

  判断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检查结果几乎成了唯一而“充分”的依据。问题是,单纯依靠血检结果,总能对当事人是否属于醉驾作出精确合理的判断吗?2011年05月06日09:42正义网吴平 柯新颖

毛毛 发表于 2011-5-6 10:33

本帖最后由 毛毛 于 2011-5-6 10:34 编辑

案例:渝苏浙三地起诉首例醉酒驾驶案

      本报重庆5月5日电 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对廖星华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重庆市首例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起诉的刑事案件。

    2011年4月30日晚,廖星华与朋友在渝北区某餐馆喝了三瓶啤酒后,驾驶车辆送朋友回家。5月1日凌晨零时4分,当车行驶至沙坪坝区西永大道时被巡警查获。巡警随即通知医生前来抽取廖星华静脉血查验,经鉴定,廖星华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9mg/100ml,远高于醉酒驾驶80mg/100ml的标准。公安机关当日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廖星华刑事拘留,5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该案案发后,沙坪坝区检察院公诉部门迅速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组织材料,完善相关证据。5月4日,公安机关以廖星华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该案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确保案件质量的情况下,仅用一天时间就审查完毕,并迅速将该案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通讯员万涛杨巨军) 5月1日零时15分左右,江苏省洪泽县某钢管厂客户经理高某因醉酒驾车,成为江苏首例危险驾驶案。5月3日,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二天,洪泽县检察院将此案提起公诉。

    经公安机关查明,4月30日晚,高某驾车到某饭店和战友、同学聚会,席间喝了三两多白酒。聚会结束后因忌惮被查,高某遂和朋友步行去KTV,又喝了两瓶啤酒。从KTV出来后,满身酒气的高某觉得自己头脑清醒、家离的近且时间已是凌晨不会有检查,于是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回家,因发现公安执勤民警,欲驾车逃逸未遂,被公安干警现场截获。经鉴定,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8mg/100ml,超过80mg/100ml醉酒驾车的法定标准。

    洪泽县检察院获悉后,立即启动特殊案件联动办案机制,指派办案人员依法介入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活动,对录音录像、血样采集、委托鉴定等关键取证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及引导,确保所提取证据合法、及时、有效。5月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立即组织办案人员审查该案,并于5月3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高某依法提起公诉。

    据了解,为做好《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准备工作,洪泽县检察院根据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等新设罪名案件的特点,牵头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协调,就如何依法快速、高效办理新罪名案件建立联动机制。对于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该院提出“适时依法介入、侦查取证引导、及时审查判决”的快速办理模式,并就办案中的取证程序、证据采信、从重处罚情节认定等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为各部门通力协作快速办理提供了支撑平台。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通讯员王佐兴)5月3日,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车致5人受伤的胡飞提起公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起诉的案件。

    5月1日下午3时30分许,胡飞驾驶汽车途经一交叉路口时,车前部碰撞一辆行驶中的无牌三轮摩托车,造成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及车上乘客共5人受伤。

    经检测,胡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次日凌晨,胡飞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成为醉驾入刑后温州因醉酒驾车被刑拘的第一人。

    5月3日上午,瑞安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从权利告知、证据审查、讯问到起诉等一系列工作均快速完成,并于当日完成审查。

    “本案中,被告人胡飞因醉驾而造成5人受伤的事故,情节较为恶劣,所以我们将他排除在相对不起诉范围之外。”经办检察官介绍。

    据悉,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另据了解,从5月1日至今,浙江已有12人因涉嫌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全国首例醉驾入刑判决产生

    本报河南5月5日电(记者吴平通讯员柯新颖)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醉驾入刑判决。

    侯光辉于2011年5月1日晚8时40分许驾驶豫DB1365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舞钢市检察院公诉局相关同志介绍,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作出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公诉局在5月5日上午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三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法院。5日下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侯光辉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公诉人员还对旁听人员做了法治教育,指出醉酒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告诫旁听人员酒后莫开车。

(正义网-检察日报)2011年05月06日06:50正义网-检察日报沈义

毛毛 发表于 2011-5-6 10:38

大量醉驾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环节 三问题待细化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此一来,关于醉驾的抽查、取证及处罚等一系列问题顿时成为社会的焦点:醉驾入罪了,执法与司法部门准备好了吗?

取证过程能否公正透明?

       4月29日,北京市交管局对实施新法的准备进行了通报,市交管部门将组织专业民警进行处理,检查醉驾的一线交警都将配备具有录像功能的设备上勤。如果检查点跟随救护车,涉嫌醉驾人员应当现场接受血液酒精含量检查。

    现有的查处醉驾做法是交警抽查,先对司机进行呼气检测,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按照现行标准,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20毫克以上为酒后驾车,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0毫克以上为醉酒驾车。

    问题是,在现有的执法条件下,要求每个检查点都配备具有录像功能的设备,并有救护车跟随,在实践中是难以做到的。因此,从呼气检测到抽血取证,其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时间限制。送涉嫌醉酒的司机到就近医疗机构抽血,如果这个过程耗时过长,酒精在体内进行一段时间的分解后,很容易导致“醉酒驾驶”变成“酒后驾驶”乃至“无酒驾驶”,特别是涉嫌司机的血液酒精含量处于“醉酒线”上下的时候。但目前,对于这个时间差,尚无全国性的限制标准,从而容易导致各地执法标准不一。

    同时,血液检测结果作为定罪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属于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享有提出异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对于这些权利的保障,在实践中也有必要进行规范。

血检结果能否“包打天下”?

   判断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检查结果几乎成了唯一而“充分”的依据。问题是,单纯依靠血检结果,总能对当事人是否属于醉驾作出精确合理的判断吗?

    众所周知,由于个体体质的差异,酒精对每个人神志产生的影响程度不同,在每个人体内的分解速度也是不同的。单纯依赖血检结果判断行为人是否醉驾,很难适应千差万别的具体案情。比如,一个人头天晚上喝了酒,第二天清晨感觉酒气消了、神志清醒了,就开车出了门,可依然被鉴定为醉酒驾驶。这时对其是否一定要以犯罪论处?公民要如何把握饮酒与驾驶的时间间隔才不至于触犯刑律?

    再比如,对于一个体内酒精分解速度较快的驾驶者而言,如果在接受呼气检查时显示有醉驾的嫌疑,而在几个小时之后的血液检查中血液酒精含量已经处于“醉酒线”之下,他是否就可以逃避刑事处罚?可见,除了血检结果这个单一标准,当事人在行为时的其他情况也应被适当置于司法的考量范围之内。

   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况。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一般来说,这里说的醉酒仅包括生理性醉酒,而不包括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者对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者由于其身体特点,少量饮酒后便可出现不成比例的极度兴奋,从而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在查处醉驾的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初衷,酒精检测超标的病理性醉酒者是否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病理性醉酒的驾车者虽然经过酒精检测不构成醉驾,但其具有较大的实际危险性,是否也能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问题也有待较为明确细致的依据。

醉酒驾驶能否一律判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只需满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个要件,属于典型的行为犯。在本罪的量刑中,除了酒精含量这一硬指标外,如何根据其他犯罪情节的轻重合理判处刑罚?

      在“醉酒驾驶”这一基本事实被确认后,是否存在刑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是否存在从轻、减轻乃至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

      刑法所规定的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当然适用于危险驾驶罪。除了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超出醉酒标准多少这一情节外,以下情节也应在考量范围之内:当事人醉驾时的具体神志状态,醉驾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接受检查和接受讯问时的表现等,应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决定对行为人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刑罚的轻重。同时,刑法没有对危险驾驶罪的罚金数额进行具体规定,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明确的必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将有大量醉驾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环节。期待司法机关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准确适用简易审等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打造处理此类案件的“快车道”。2011年05月06日06:48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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