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建设促进协会北京联谊会
一、会长
林殷才 原化工部副部长
二、副会长
黄承祥 北京市政协副主席
王仲毅 国家计委原局长
孔玮玮 宁波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
曹学坤 北京市政府原副秘书长
柯焕章 北京市城建设计规划研究院院长
罗精奋 国家计委原局长
陆 炜(女)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副司长
竺 玄 中国科学院原秘书长
张云岗 中科实业集团(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
邹大挺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所长
三、秘书长
罗精奋(兼)
宁波经济建设促进协会(宁波同乡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宁波经济建设促进协会,又称宁波同乡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团结、联络海内外宁波同乡和关心支持宁波进一步发展、繁荣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团结、联络海内外宁波同乡和关心支持宁波进一步发展、繁荣的各界人士,群策群力,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为加快宁波发展步伐和繁荣家乡经济服务,为海内外宁波同乡及各界人士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也为会员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会址设在宁波。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l.着重对宁波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重大课题的研究开展研讨,并听取会员、宁波同乡和各界人士对宁波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宁波科学决策时参考和借鉴。
2.为宁波外引内联项目、先进技术与设备和引进与培养专业人才做好牵线搭桥和服务工作。
3.广泛开展经济、贸易、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对口交流与合作活动。
4.加强与海内外宁波同乡和各界人士及其商会和社团的密切联系,交流信息,沟通情况,促进相互了解,增进乡情友情。
5.为海内外宁波同乡及其团组到宁波探亲访问、旅游观光、考察洽谈和捐资投资项目以及拓展事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并为他们排忧解难。
6.定期出版会刊和信息简报,介绍宁波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会务动态,宣传宁波投资环境和有关政策。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会员代表由海内外相应组织和宁波方面及各界人士采取协商方式推荐产生,根据需要也可特邀产生。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l.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3.审议和通过章程;
4.审议并批准应由代表大会认可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二至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推选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并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
2.制订任期内的工作计划;
3.制订和修改章程;
4.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
5.讨论和决定应由理事会认可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 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工作。会长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理事会可特聘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十一条,本会下设办公室。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并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有入会和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2.关心支持祖国和家乡建设;
3.缴纳会费。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经费来源:
1.宁波市政府财政资助;
2.会费收入和接受国内外组织、个人的自愿捐资和捐赠;
3.向社会提供咨询等有偿服务及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八条,本会如需要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提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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