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根 发表于 2007-5-24 16:46

浙江规定:发“黄段子”就是“骚扰”

   “性骚扰”是什么?你给女性发送“黄段子”短信、煽情图片或做下流动作,这些均可作为证据,让你吃官司。
   在我省实施近13年之久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不少规定已不适应实际需要,昨天上午,该办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初审。

                                  明确界定“性骚扰”表现形式

   修订草案规定 :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侵害妇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我省就“性骚扰”表现形式首次作出明确规定,并将性骚扰概念扩大到肢体行为以外,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均被认为是“实施性骚扰”方式之一。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琳说,对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和用人单位的处理责任如此规定,与上位法是相呼应的。

                                        家庭暴力警察要管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公安机关接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女性的报警求助,应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记录,为受害人提供证据支持。
   根据各部门目前已实施的做法和经验,修订草案特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女职工“四期”特殊保护

   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
   这里称的特殊权益,是指对女职工经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四期”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她们的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农村女性享受宅基地权利

   保障女性财产权益方面,修订草案也有较详细的描述。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张孝琳认为,目前,我省农村女性土地权益受侵害情况较为严重。为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女性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使用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些表述与《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衔接。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陈文龙]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7-5-24 16:47 编辑 ]

skyhood 发表于 2007-5-25 23:35

当道德要用法律约束的时候,清官就不难断家务事咯。

空子 发表于 2007-5-28 22:22

当道德需要用法律约束的时候,就是我们教育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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