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落成泥 发表于 2010-9-17 09:21

食品安全犯罪判死,为迟来的重典叫好!

食品安全犯罪判死,为迟来的重典叫好!

深圳新闻网评论员 风林

   最近出台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要求,在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中,当判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对于深受食品安全危害的国人来讲,尽管这一重典来得有点迟,但依然让人叫好。
      前有三鹿,后有毒豇豆,这些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给中国无数家庭带来了无法磨灭的伤痛。可对于那些始作俑者,在他们无视别人生命的时候,不管他们的罪行多么不可饶恕,他们的生命总是在网开一面中得到“尊重”。好在这次迟来的重典至少带给了我们一丝希望,食品安全犯罪终于可以受到重典的惩治。如果不用这些犯罪分子的墓碑为其他人立下警示牌,那么中国的食品安全永远得不到保障。
      同样的道理,食品行业的“乱世”可以用重典惩治,那其它犯罪活动能不能也有迟来的重典?比如,那些权钱交易、贪污腐败的人能不能受到重典的惩治?
      从本世纪初算起,查处的贪官的涉案金额一次次刷新纪录,一次次突破国民的心理承受能力,涉案金额从几十万到几亿不等。并且,近几年所查处的贪污腐败犯罪,很少有被执行死刑,绝大多数是贪污不死。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贪污1660万元,死缓;原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劳德容,涉案金额数千万,无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收受贿赂近两亿,死缓……类似例子还有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
      难道我国对贪污腐败分子的宽容是历来如此吗?似乎不是,远的如刘青山、张子善,近的如胡长清等流,他们的犯罪金额如果在今天,可能连死缓的待遇也不能“享受”。可为什么他们当年能被执行死刑,而在21世纪的今天,涉案金额数倍于这些“前辈”的陈同海、劳德容等人,却始终死不了?劳德容在被判刑后所说的“三个感谢”,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在这一点上,真应该向我们的邻居越南学习。1997年,越南国会通过了新的《刑法》,规定贪污受贿达一定数额,将被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且,越南在这十几年里一直坚持这项原则,使国内的腐败情况大为好转。反观我国,刑法只规定“贪污在十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十万,如果按照这个数字,有多少贪官敢拿自己的脑袋以身试法,可问题是还有一个“情节特别严重”。对于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说明。2000年以来,对贪腐案件,事实上似乎已经废除了死刑。只要不是文强那种涉黑的恶性事件,纯粹的贪污腐败几乎都是死缓或者无期。更有声音公开呼吁废除对腐败官员的死刑,大有尊重生命高于一切的趋势。
      法律本身没有对贪污腐败有一个明确的死刑标准也就罢了,更可悲的是,已经入狱的“蛀虫们”在“以人为本”的监狱享受着高规格的待遇,在监狱过着规律的生活,按时作息。每当看到这样的新闻,我们不知道有多少潜在的贪腐犯罪能够望而却步?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如果法律本身对于同一种罪行的惩处标准完全不同,法律真正的威慑力何在?对于这些贪污腐败的“窃国大盗”,如果不动用重典惩治,如果不杀掉几个立威,“前腐后继”就不会从我们身边消逝。

浪潮 发表于 2010-9-17 09:40

对于这些贪污腐败的“窃国大盗”,必须重典惩治,以平民心!

兮是真宝 发表于 2010-9-17 11:16

没有后台,他们也做不出来,可怜的替羔羊,

天涯海客 发表于 2010-9-17 12:27

呵呵,大家都是同裆的,总得给个面子吧。

勿忘天堂 发表于 2010-9-17 13:40

无奈的中国····什么时候能抓一个杀一个,那样效果岂非更好···

蟀蟀 发表于 2010-9-17 13:52

我们国家几千年的封建文化遗留下来的产物,只会越演越烈,怎么可能会象你们说的那样呢,毕竟这种事情不是一个人所牵扯到的,一牵就能牵出几十个领导来,谁敢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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