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高额罚款,“大事”何以治之?
“小事”高额罚款,“大事”何以治之?深圳新闻网评论员 烽火
2010年 8月9日,深圳市法制办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草案提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可以处以50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处以2万元罚款;禁烟场所不禁烟且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可罚3万。
高额罚款再度袭来!一段时间以来可谓接连不断:8月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规定,套牌和伪造车辆号牌证件最高罚款5万元;9月起,新出台的《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规定,中介帮助做“阴阳合同”将被罚5万元,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内部认购房屋每套罚10万元。
对高额罚款俨然成为“灵丹妙药”,笔者并不反对,面对愈来愈烈的“烟熏火燎”,面对越来越多的“酒鬼醉猫”,面对日益猖狂的“合同犯罪”,或许严管重罚不失为一剂良方。
问题是,应该被严管重罚的,是不是只是这些“小事”?
毕竟,开车违章、抽烟的,牵涉的还只是“小众”,以利益影响计,还只是“小事”。又如,违章建筑的疯狂滋生,大芬立交的“爬行施工”,桃源村安居房里层出不穷的 “质量门”、“豪车门”、“出租门”、“审计门”等,大概都属于此类。相比之下,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公益建设等等,影响之大、牵涉之广,应该算是“大事”了。比如,幼儿园学位的严重短缺,公交车站的过度拥挤,海岸资源的过度开发,环境污染类的“倒行逆施”,等等。
对此,我们是不是也能够用高额罚款来整治一番呢?违章建筑的,可以罚;环境污染的,可以罚;安居房弄虚作假的也可以罚。但幼儿园学位短缺罚谁?公交车站过度拥挤罚谁?海岸资源过度开发罚谁?高额罚款的主要对象几乎都是个体和企业,而对于由政府职能部门主管,因规划失度、监管失职而引起的“公共灾难”,我们却始终看不到有人受罚。
但高额罚款治不了的这些个“大事”,又该如何治之呢?
说起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做起来有时却是“老虎吃天,无处下嘴”。大而言之,有党纪国法管着,无人无事可以例外。但具体说来,行政上虽有问责制,法律上也有渎职罪,追究起来却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原因呢?在党纪国法到责任追究之间缺乏必要的机制,也就难以收到“威慑之效”。现在的情形,往往是媒体曝光之后的彻查,牵涉出来的,大多是因贪污腐败论处。失职失察的几乎“轻描淡写”而过。我们能看到的,除了震惊全国的重大“公共灾难”外,几乎连引咎辞职的人都没有。就连“7·16”大火负有主要事故责任的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悲剧发生还不到一月,却忙着开表彰会,看不到任何一个责任人被查出。
违例抽烟重罚,交通违章重罚。不过,法律在管好这些市井“小事”的同时,对那些涉及民生国策的大事,也多安一个真正的紧箍咒才好。 小事是外部的,当然要管,大事是内部的,能不管就别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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