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宝 发表于 2010-1-6 08:03

“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的非典型性

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广东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骗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周建平由此成为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广州日报》1月4日)
   这是个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商业化社会里,公民的个人信息屡屡成为侵权者逐利的工具,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就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首开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先河。而周建平一案的宣判,无疑以一种“标志性”的姿态具体坐实了刑法的新罪名,开启了刑事司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大门。
   遗憾的是,这“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经媒体报道后并没有产生一致的积极评价,公众反而从这起案件中读出了一些遗憾和异样,这些遗憾和异样使得“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只能呈现出“有限意义”,并不具备典型性。
   公众注意到,此案中侵权者非法获取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些“广东省政府官员”的个人信息。也就是说,本案的受害主体不是普通民众,而是政府官员。对于“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媒体津津乐道于它的“首例”价值,但网民们却毫不留情地质疑:如果获取出售的是普通老百姓的的个人信息,此案还会不会得到如此快速的审理和宣判?如果受害主体是普通民众,这个“首例”还会不会出现呢?
   质疑声中固然带着一定的社会情绪,但网民的质疑分明有着坚硬的现实基础。近几年来,公民个人信息遭遇泄露的事件屡见不鲜,最初还是偶尔收到一些以推销假证、假发票、高档走私物品的短信,接着便是经常性地收到垃圾短信,后来发展到电话短信诈骗,更有甚者是冒充熟人请你转账汇钱。央视《今日说法》曾经披露,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甚至出现了大量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产业”。针对个人信息的泄漏,绝大多数公众在表示愤怒的同时也深感无奈,也有一些公众付诸行动投诉或者报案,但结果大都不了了之。
   在这番现实的映衬下,“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的出现便多少显得有那么一些“扎眼”。普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往往维权无效,而政府官员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司法高擎起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很快落地了。这能说明什么?只能说明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上,我们不是”不能为不可为而是不为也”,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也并不是天大的难事,只要有“可为”的决心,办法总比困难多。
   “平等”是我们常常挂在口头的字眼,说出来容易落地却有些困难。古人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在现代法治社会里,“王子”的个人信息与“庶民”的个人信息同样尊贵同样应受到同等保护。“平等”的“平”字绝不能在现实中被异化为“凭等级凭地位”的“凭”。
   虽然舆论有微词,但“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的出现终归是进步。我们大致可以将这些微词理解为一种期待:公众期待刑事司法不仅仅保护政府官员的个人信息,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也能被效保护从而不再遭受各种因信息被泄露而带来的骚扰之痛。
http://blog.qq.com/qzone/622006444/12626507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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