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根 发表于 2009-7-25 17:37

论“群发事件”


                  论“群发事件”


      
      什么叫“群发事件”?顾名思义,群发事件是突然发生的群众聚集、闹事。群发事件的规模不等,从几十人到几十万人。
      其特点:
      1.有诱因。某件偶然的不公正的事,迅速在群众中传播,触动并刺激了群众的神经,引起群众共鸣式发作。
      2.突然性。在政府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爆发,短期内在固定地点积聚。
      3.无组织。群众大量聚居,混乱而无组织性、纪律性。
      4.破坏性。一般是定向发作,宣泄不满,冲动易怒,不计后果,导致破坏性极端行为。
      解决办法:
      1.对违法行为予以打击,迅速控制局面。
      2.不轻易定性,不使用刺激性语言,如“暴乱”、“暴民”、“叼民”等。
      3.迅速查明真相,公告天下,对政府中个别渎职或违法行为不予姑息,严惩不怠。
      4.从长远看,要认真反思,从严治党,探索以党制党的新路子。
      5.开通宣泄渠道。看似偶然的群发事件,背后有某种必然。如果我们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落实游行、示威的自由,使得群众的宣泄在理性的轨道上有序进行,群发事件自然消失。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31024

成根 发表于 2009-7-25 17:56


             2009年国考申论热点分析:群发性事件分析


      一、群体事件的发生

      所谓群体性事件就是指群众性矛盾纠纷事件,它的参加人数少则十几人,多则成百上千人,主要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团体、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经过酝酿,最终采取集会、游行,集体上访、集体罢课、罢市、罢工,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集体阻断交通,集体械斗甚至集体采取打、砸、烧、杀、抢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据了解,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从1994年的1万多起上升到2004年的7.4万多起。而且,其涉及面广、主体成分多元化,行为方式激烈,有一定的组织化倾向。究其原因,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包括对政策本身的不满和由于执行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对政策产生不满;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当停产、倒闭、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因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的群体冲突。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新的诱因,此类事件呈上升趋势。以下仅举几例。
      1、据《联合早报网讯》综合各地报道,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爆发农民抗议徵地群众冲突,村民遭警方殴打,两千多民众愤而包围派出所,要求释放被捕的农民和在当地观察的美国学者。这起案件肇因一九九二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三山港镇看中当地一块紧临广州市的十二点四平方公里土地,认为将来有极高价值,便以「预徵」方式,找来当地八个村代表,以恐吓手段,逼迫签下土地所有权转让预徵协议。但这项徵收自始至终违法,补偿承诺也没有兑现。村民突破重重阻力,去年取得这份预徵地的协议,今年起开始上访、陈情、检举。有关方面也强硬徵地。今年三月廿六日,当地政府强行填平土地时,遭数百村民成功阻挡。新选出的村委会支持村民抗争,数名村委员被拘留。
      2、据《新快报》报道,粤七成群体事件由拖欠工资引起。记者从广东新时期工会理论研讨会上获悉,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广东每年70%的群体突发事件由拖欠克扣工资引起。调查数字显示,2004年因拖欠工资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787宗,人数7.64万人。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广东每年70%的群体突发事件由拖欠克扣工资引起。
      3、由著名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编写的2008年环境绿皮书《中国环境的危机与转机(2008)》近日出版,绿皮书披露:近年来,各地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呈增长之势主要原因是环境污染严重威胁了职工基本的生存权,工种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另据新快报讯报道:《山西临汾村民集体下跪要求化工厂停产》。据报道,山西临汾尧都区魏村镇吴家庄中心小学附近一家非法化工厂肆意排放含苯废气和废水,导致该校学生和吴家庄村民出现不同程度的头痛、恶心等症状。当地村民在工厂门口抗议,并集体下跪,要求工厂停产,截至2日已持续了3天。
      直接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事件的主要原因,但“无直接利益冲突”也日益蔓延。全国政协窦瑞华委员在十届五次会议上提出, “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在中国不少地方蔓延,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窦瑞华说,“无直接利益冲突”指没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的社会冲突。如去年四川广安医疗事故冲突,江苏金坛集资纠纷,广州因交通事故导致民众围攻、警察流血殉职等群体事件,参与者多数都与冲突起因无直接利益关系。“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次多面广,矛盾焦点主要集中于权力部门。这表明中国改革发展进程中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社会情绪异变,导致执政的民意基础在流失。如果不认真对待,任其发展,这些积怨将如高压岩浆寻求突破、高温干柴等待火星,后果不堪设想。
      “无直接利益冲突”近年已引起了中共高层的注意。《求是》杂志2007年第3期发表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的文章称,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

      二、群体事件的参加者主要是温饱型和贫困型劳动者

      当今中国社会已分化为四个阶层:国家管理人、资本家、中产阶级、劳动者,其中劳动者又分化为发展型、温饱型、贫困型三个子阶层。国家管理人阶层,即由国家权力的实际控制者所组成的社会群体。资本家阶层,传统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是生产资料的拥有者和实际控制者,主要由大、中资本家组成。中产阶级——即中间阶层,包括“传统的中产阶级”:小私营企业主、发展较好的个体工商户等和“新中产阶级”: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典型的如大、中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中、高级公司职员、大学教授、高级专家、自我雇佣的小私营企业主、持股人、企业承包人、高级营销人员、知名律师、中介行业的投资人、体育明星、歌星等等。劳动者阶层,贫困型:主要指贫困山区的农民、年老体弱和无技能的城市下岗职工、失业和半失业人员等。温饱型:典型的如一般企业的产业工人、服务行业中的普通服务员、建筑业的民工、自给自足的农民、小个体户、普通营业员等。发展型:是指智力型劳动者,他们是劳动者阶层的最高层。典型的如技术工人、公司中的普通管理人员、营销人员、中介行业中的一般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个体工商户、中小学教师等。整个劳动者阶级在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为90%左右,中产阶级占7%左右,国家管理人占2.1%,资本家占0.3%以内。劳动者阶级属于弱势群体。
      在上述几个典型的群体事件中,参加者主要是温饱型和贫困型劳动者,这至少表明在不同阶级或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对结果不满意的总是社会地位处于劣势的劳动者阶级。虽然不能100%的断定劳动者参与群体事件是由于其合理、合法的权益被剥夺而告状无门,最终迫不得已参与群体事件,但至少可以肯定的说,绝大部分都是如此,即使“无直接利益冲突” 群体事件的参与者,绝大部分也是曾受到不公正对待而对社会不满,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正因为如此,中共组织部副部长李景田曾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记者会上,就近期接连发生农民「骚乱」事件发言,把这些事件定性为群体性事件,不是骚乱,主要是由于基层干部水平不高, 没能力化解矛盾所致。

       三、群体事件的发生,起因于劳动者阶层受到制度性损害

      群体事件的发生,总是由地位处于相对劣势的人群组织和参与,为什么总是如此?社会资源总是稀缺和有限的,不同的阶级或利益集团都试图使本阶级或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其结果使各阶级、利益集团对有限的稀缺资源的争夺日趋白热化。在这场竞争中,弱势群体首先在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度安排上就首先处于劣势地位,他们无力影响、左右与他们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的制定,这使得制度安排本身较好的保护了强势集团的利益。如农村征地补偿费用、企业改制职工的安置费用等,从制度本身的规定来说,就不足以补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弱势群体首先在制度——这一基础性的因素上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对制度的执行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如上述案例中的山西环境污染案、广东工资拖欠案等,政策、法律法规已有明文规定,如果完全贯彻落实,则根本不会发生此类侵犯劳动者阶级利益的事件,群体事件也就不可能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政府权力失范。一部分干部滥用职权,违法直接侵犯或违法批准他人侵犯劳动者阶级的权利,引起群众的反感,从而积累民怨,激起民愤;二是一部分干部行政不作为,一些基层政权软弱涣散,形同虚设,形成权力真空地带。这些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难点问题知之甚少或不管不问,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引发越级上访甚至采取非正常手段加以解决,当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时,基层部门或是以违背法律的手段求得事态暂时平息,或是采取高压方式解决矛盾,往往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三是强势集团利用优势的社会地位肆意侵权而政府却置之不理,致使劳动者阶级在告状无门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过激方式寻求解决问题。这些原因的背后,实际上是权贵经济的杰作。

      四、只有把劳动者阶级组织起来,进行有效的集体协商,才能有效的避免群体事件的发生

      群体事件,多数起因于制度性侵权行为,导致弱势群体受到制度性损害,受损害的群体因不能采用有效方式解决问题,在人多力量大的心理促使下,引发群体事件的发生。自然,要预防群体事件的发生,就要从其根源——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进行解决。
      从制度的制定方面来说,按照民主——多数人统治的原则,制度应当首先保护多数人的利益,按照多数人的意愿确立制度,这是从根源上保障多数人利益而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础性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阶级占总人口的90%左右,是当然的绝大多数,按照民主制定制度的原则应当首先充分保护劳动者阶级的利益;从制度的执行上来说,应当确立集体协商制度,如在征地、拆迁等关系到很多人利益的处理过程中,应当由被征地的农民、拆迁户等组成团体,由团体与相对方就征地、拆迁的原则性问题进行协商,确定补偿的原则,这个原则性方案应当由该团体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通过才能执行。如此,绝大部分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同意,就能够有效的避免因不满意而发生的群体事件。同时,多数人的同意,也将使个别不同意的人难以继续坚持自己的意愿。这种集体协商程序的落实,不仅可以避免因直接利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群体事件,也能避免“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事件,因为没有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也就无所谓宣泄。
      群体事件的发生,尤其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事件的蔓延,表明社会的敌视、不满情绪的扩张,如不能从根源上加以解决,社会将不可避免的陷入动荡不安之中,这对哪个阶层或集团都没有好处。
      当今社会最本质的特征是多元化。在多元化社会里,妥协是政治解决阶级矛盾的唯一有效和良性的方式,妥协是民主的象征。多元化社会要求各阶层、利益集团必须共同生活在同一个社会里,各阶层、利益集团就必须妥协,也只能是妥协,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而能否妥协,取决于强势集团的态度,强势集团由于处于较高的社会地位,可能会无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是群体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弱势群体要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唯一的方式是团结组织起来,以组织的形式与强势集团对抗,进行利益表达、争取自己的权利。毫无疑问,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根本不可能与强势集团对抗,这既是劳动者阶级利益受损的直接原因,也是群体事件发生的根源。但一些掌握话语权的人错误的认为,劳动者阶级的无组织状态可以避免群体事件的发生乃至社会的动荡不安。
      社会学中的冲突论认为,社会的平衡是暂时和短暂的,而冲突是永恒的,旧的平衡不断的被打破,秩序是社会各部分之间不断进行冲突的结果,是力量与强制的产物,依靠强力来维持。“冲突论强调人们因有限的资源、权力和声望发生的斗争是永恒的社会现象,也是社会变迁的主要源泉。”冲突论强调社会流动的、不断变化的性质。
      在阶级社会里,阶级斗争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阶级斗争有两种基本方式,暴力和非暴力的。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应当允许、鼓励不同的阶级、利益集团之间采用非暴力的方式协商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历史经验表明,当一个社会的阶级矛盾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时,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就会以暴力的方式表现出来,社会就会陷入一场混乱之中。为此,对群体事件,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当引导解决,而绝非是通过镇压来 [http://edu.qq.com/a/20081126/000110.htm]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7-25 17:58 编辑 ]

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25 18:40

原帖由 霞思 于 2009-7-25 18:11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落实游行、示威的自由,使得群众的宣泄在理性的轨道上有序进行:strong :se
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当引导解决,而绝非是通过镇压:se:victory:
:se :se :victory:

成根 发表于 2009-7-25 19:46


                对“群发性”暴力事件的冷思考



   
      近阶段,随着上海袭警案血案事件的发生,云南普洱市孟连又发生了警民暴力冲突血案 ,贵州瓮安 、陕西府谷、广东惠州等警民暴力事件也接踵而至,真是令人震惊。这些事件虽然发生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不同起因,但却表现了异乎寻常的同一特点:都是由个体民事案件酿成的群众性暴力事件;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都属于矛盾对准政府部门的警民武装冲突 。
      此类血案的不断发生,不得不令人深思:
       首先,从哲学的角度说,凡是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没有无因之果和无果之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大凡群发性治安事件都是对突发性事件或由小的矛盾和冲突处置不力、不彻底发展而成。 “干群矛盾”在中国有着最为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其实并非我们常说的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而是官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即“官民矛盾”。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得不倒重视和及时解决,干群关系紧张,动不动就出动警力,这就是群发性事件爆发的根源。
      其次,宗旨观念淡化和模糊。在当代中国,干部这一身份蕴涵着太多尴尬的内容。古代对于干部一词的理解其实就是效忠于某个领袖的班底。在现代历史中,干部其实意味着对某个党派的效忠,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就说,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当然,今天的党章说的是“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将干部这一身份扩展到所有担任公职的人,这已经是一种进步。但在中国的漫长历史中,干部这一身份毕竟没有形成超越党派的中立传统,而是习惯于代表某种利益去斗争另外一派的利益。所以,这一群人长期陷入利益旋涡中不能自拔就不难理解。至于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干部对其领导负责的这种“古风”仍然存在,原因也很简单: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晋升体制中仍是领导说了算,一些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没有把群众的需要和群众的冷暖真正放在心上,成为自然而然的选择。这些问题的存在,应被视为当代干群关系恶化的关键因素。
         再次, 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就像司法对于争讼人群的重要性一样,政府是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纷争的最后一道防火线。在利益集团冲突演变为不可收拾的暴力冲突之前,惟有政府能够调节这种冲突,化解冲突各方之间的矛盾。但政府能够这样做的前提是要有足够的公正性,而公正则来自于不属于社会利益集团中的任何一方。现在的问题是,这个本应超脱于社会利益纷争之外的中立调节者,也深陷利益冲突的泥潭不能自拔,这便是当前社会利益结构中最为危险的地方。
         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来就是靠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维护的。我们什么时候把民众的生存权、知情权、自由权和民主权等问题提升到国家利益的最高层次,什么时候才能杜绝此类暴力事件的发生,正真迎来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者:冯爱芳   来源:临海新闻网]

      http://lhnews.zjol.com.cn/lhnews/system/2008/09/28/010682273.shtml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7-25 19:48 编辑 ]

天涯海客 发表于 2009-7-25 20:18

这种事情一般总是会被封闭起来,估计过不了多长时间,象山网上也会去掉。

淡紫的傍晚 发表于 2009-7-25 20:48

要达到真正的公平公正那是不可能的,古代也好,现代也罢,这只能幻想一下,所以发生这类事件只是迟早的问题:L

美美达 发表于 2009-7-25 21:02

昌国事件

今天刚刚在昌国发生的事情,真的大家该好好讨论一下,我因为不在象山,也是听家里人说的,希望知道详细过程的人来讲述一下具体经过。我只知道死了两个人,一个老人和一个年轻人。那些都是昌国的居民,因为觉得政府把自己的地卖了,但是没有给到合理的价钱,而去讨说法。
   
    试想,如果只是差一点点,他们怎么会这么齐心协力的去讨说法呢?肯定给的价钱偏失市场价。而不管原因是什么,都要给群众一个说法,合理的说法,那才是政府第一时间该做的事。群众理解了,当然就不会去和政府理论。
   
    但是,找武装去镇压,是很窝囊的一个手段,那是对待敌人的手段,群众是敌人吗,他们是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啊。

    而且,这个事情已经持续了好多天,严重影响群众的生活工作,至少,政府应该给个说法,或给个期限何时会给到结果和解释,也不至于让人们在那事上纠结。
   
    不知道,昌国的官员上不上网,关不关心时事,是不是还是有天高皇帝远这种作古的想法,建议去网上看看“湖北石首案”,这是一个很好的教训。

    中央台的主持人白岩松(也是一位党员),去看看他在这个事件中发表的见解,就知道政府该怎么做好自己的事。以下是视频网址http://v.blog.sohu.com/u/vw/2863492。

    再希望知详情的发帖来讨论!

可人 发表于 2009-7-26 08:48

处理手段确实需要合理化,若动不动就用武力来对付村民,确实很不人道!

丹丹 发表于 2009-7-27 10:26

不要道听途说扭曲事实!经证实,没死人!

海之蓝 发表于 2009-7-31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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