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11 08:42

贪官最怕互联网【大家都来顶顶顶】

贪官最怕互联网

29岁的湖北宜城市长周森锋学术论文涉嫌抄袭质疑尚未结束,又陷“香烟门”。这两件事的下文如何,且容湖北省的有关部门调查后作决定,不去多说它。但此事另有意外收获:再次震撼了一群尚未揭露出来的贪官。
    试想,一个经组织部门正式推荐、选拔出来的有为的青年干部,尚且遭到网民追问,结果发现了问题。那么,有些露出腐败马脚的贪官,更是经不起互联网这把利剑的搜索,一不小心,就露出了本相,被摘去了乌纱帽。
    记得在几年前,有一名落马高官曾扬言:“官当到我这个份上了,谁来监督我?谁能监督我?谁敢监督我?”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就属于这一类人物。去年10月间,他在酒楼内向11岁女生问路之机涉嫌猥亵。女生的家长和他交涉。林说:“我是交通部派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敢跟我斗,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有人将他的言论和酒楼内的监视录像发布上网,引起了上级领导的重视,交通运输部党组根据调查结论决定,给予林嘉祥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事隔两月后,又有南京市江宁区房地局原局长周久耕“抽天价烟”事件。他因“抽天价烟”、“戴名表”而遭到了网民和媒体的质疑,最终去职。现在有了互联网,露出马脚的贪官难以有恃无恐了。网民说,贪官最怕互联网;互联网,像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互联网是照妖镜,照得一切妖魔鬼怪现原形。这的确是一种重要的民意和社会现象。
    以网络为载体反映民意、表达民声越来越活跃,来自民间草根的网络监督越来越强大,针对政府官员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越来越集中。这是大好事。网民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督力量正在崛起。网民已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生力军。因为网民多数是青年人,他们思想最无顾忌,很少有利益纠葛,他们的眼光特别敏捷。每个网民都像是一个摄像头,在紧盯着某些手特别长的贪官。这使他们不得不掂量自己的行为及可能发生的后果。他们经常用惊恐的目光注视着互联网,有点心惊肉跳,生怕在哪一天,自己的腐败行径在网上被曝光,弄得个千夫所指、身败名裂。
    既然贪官最怕互联网,那么我们就要充分利用这个反腐败的锐利武器。6月22日,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与举报网址www.12309.gov.cn开通当日,举报网址因访客量过多一度瘫痪。于是,最高检举报中心又宣布,紧急采取措施,将通过至少增加两倍带宽、实施软件升级、加大存储器容量、加强保密性等,力争在最短时间内让网民能够24小时顺畅地登录举报中心网站。       (作者:吴兴人)


  

[ 本帖最后由 沙漠王子 于 2009-7-11 10:46 编辑 ]

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11 08:46

延昌村伪造村民名单建房 大额利润去向不明

http://www.lybs.com.cn/gb/node2/node802/node327871/node393977/images/00252337.gif
  伪造村民名单骗批建成的商品房
   
  浙江政协报讯 象山县石浦镇延昌村一些村民反映:原村干部王乃文,伪造村民名单、以村民私人建房的名义报批,在村集体土地上建商品房,所得大额利润去向不明。记者进行了调查。
    石浦镇是象山县的经济强镇,延昌村位于石浦镇集镇区域,地理位置良好。王乃文担任村干部时,村里违法用地的情况比较严重。延昌村分2次以13户村民私人建房名义报批获得使用土地1114平方米,建造30套商品房。据延昌村村民反映,这些“村民”有的纯属子虚乌有,有的并不符合报批条件。如一个叫“潘某某”的人,并不是延昌村的,一个叫“吴某某”的,他们也不知道是谁,“金某某”是居民户口,按政策是不允许在农村批屋基建房的。
    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一个叫侯志友的人受托经营,村里只向其收取3万元的管理费。延昌村民说,侯志友和王乃文关系十分密切。商品房建成后已售出。
    由于延昌村的村级财务存在一些问题,村民意见很大。根据象山县政府领导的意见,县审计局对延昌村的村级财务进行了审计。记者从审计报告中发现,这30套商品房销售收入是115.92万元。根据象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的税务案卷资料,该项目发生支出92.16万元(工程款78.88万元、支出村管理费3万元,土地款3.8万元,石渣款5万元,城建费1.48万元),这个项目可获销售利润23.76万元。
    审计报告认为,侯志友未经工商部门批准,仅凭村委托协议经营30套商品房,其所得的23.76万元销售利润的归属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据了解,王乃文的儿子王金国是延昌村现任村干部。记者问王金国23.76万元销售利润的去向,他说不知道。记者要求王金国提供王乃文的联系方式核实情况,他拒绝提供。
    土地是村民们宝贵的集体资产,延昌村村民希望有关部门查清这事的来龙去脉,作出公正的处理,给他们一个说法。

转载见http://www.lybs.com.cn/gb/node2/node802/node327871/index.html

社址:浙江省行政中心政协大楼(邮编:310007)
电话:办公室87053824 新闻部:87055285 发行部:87055284 广告监理:87051861

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11 08:49

面积一百六七十平方米 建好十年未受任何处理

老支书豪华寿坟缘何“长寿”?

    记者 孟万成
  象山县石浦镇延昌村原村支书王某在位时违规违纪建造大型豪华坟墓,至今仍未受到任何处理,此事在当地反响强烈。
    据象山县纪委1999年9月和2000年6月的有关调查、反馈材料显示:王某,男,67岁,汉族,象山县石浦镇延昌村人,1980年担任延昌村党支部书记至1996年8月止。王在担任村支书期间,确实存在一些违纪问题,如违规为他人申报土地受到县纪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王违规违纪建造豪华寿坟的问题却一直没得到处理。据当地群众反映,王曾对人说:“造坟时间越长,寿命越长。”于是从1992年起,他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于不顾,于1992年动工兴建面积达一百六七十平方米的豪华寿坟,由于工程浩大、投资巨大,直到1994年工程才完工。除了墓碑,还有墓道、栏栅、石狮子等饰物,且墓穴中铺设地板,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当延昌村群众将王的寿坟照片拿到县有关部门举报时,有关工作人员惊叹道:“真是比奉化蒋母之墓还要气派!”由于王违纪违规造寿坟问题迟迟得不到查处,当地群众于2000年7月的一个夜晚用铁锤砸毁了王的寿坟。
    同年7月22日,被王指控砸坏其寿坟,并曾积极参与上访举报王问题的村民林会国被监视居住在大徐派出所,后被逮捕。11月22日,象山县法院认定被告人林会国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王财物损失9000元。出狱后的林会国不服该判决,于2002年6月16日提出申诉,认为原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林会国因与王有怨”和“被告人林会国于2000年7月10日晚10时许,携带铁锤一把,至王夫妻寿坟处,用铁锤毁坏寿坟的墓碑、墓道、栏栅、石狮子等物,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9000元”,以及原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不确定,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仍维持原判。
    日前,石浦镇纪委委员许尚奎告诉记者,王某超面积建豪华寿坟之事影响很大,镇领导曾在大会上批评过,但党纪上未作处理。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王副处长向记者指出,按政策法规,任何人做寿坟、大坟都是绝不允许的,更何况作为村支书,理应移风易俗、带头实行殡葬改革。依规当由其本人自行拆除,若不执行,则应由当地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平毁。关于群众砸坟,王副处长认为也是不行的,群众只有举报权,砸坟只有由当地有关职能部门来行使,如群众举报后没人管,则可状告政府不作为。
    日前,记者就林会国砸坟获罪被判刑一事分别采访了当年主办此案的检察官和审判长。当年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张春毓现任象山县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在其印象中该案没有问题,如有问题,要对他(林会国)负责。张春毓表示,当事人找记者不如找他本人,他会带他到法院申诉。一个人如被冤屈困扰会寝食难安,一辈子不踏实,他愿意替林会国解忧。他同时认为,林有一种“服刑不服罪”的心态。此案的审判长系象山县法院刑庭审判员杨勇,他告诉记者,该案是按检方指控审查定罪的,林会国与王两个人有矛盾纠纷,量刑按损失部分估价,当时都慎重考虑过。至于此案是否考虑了林会国系举报人、王系违规造豪华寿坟等因素,杨法官表示:没有印象。
    记者还电话采访了象山县殡管所叶祥兴所长,他告诉记者,已接到宁波市民政局来电,获知此事,他已致电石浦方面查问,并将于近日前往调查处理。

转载浙江工人日报http://www.zjgrrb.com/gb/node2/n ... ect15ai1979032.html

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11 08:53

一次招标引发的连环风波

记者 孟万成
  日前,象山县检察院再次以被告人史久木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在当地曾引起很大非议,因为62岁的史久木是一个举报者,针对村财产管理混乱等问题,自1998年以来,他自发地与其他村民坚持举报,控告村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该案还历经波折,一个小小的案子曾两次被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向法院撤诉。这起案子有何蹊跷之处呢?
  
  ●检方指控:罪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象山县检察院对此案的起诉书称:
    2002年12月26日,被告人史久木所在的象山县石浦镇延昌农村经村委会、村民代表研究决定,2003年度的延昌菜场由象山县市场开发中心石浦站(下简称石浦站)承包经营。为此,石浦站于2002年12月28日始对摊位陆续进行招标。被告人史久木因对村班子等问题不满,在得悉石浦站招标的消息后,趁机闹事。
    12月30日,被告人史久木等数人在延昌市场附近遇石浦站工作人员芦成国等人,向芦提出不准向外招标的无理要求,并声称,“合同上的村委会公章是谁盖上去的,合同没有法人代表签字,我们村民不承认”。迫使石浦站取消下午进行的招标工作。
    12月31日下午,石浦站准备继续对外招标。被告人史久木和江国富等延昌村民10余人赶至会议室等候。当芦成国在隔壁菜场管理办公室用广播通知肉摊经营户前来招标时,已在菜场办公室的江国富对芦声称,“事情没搞清楚,不用喊的”,并对其他村民叫喊:“要招标了,你们快过来。”被告人史久木等数人闻讯赶至菜场管理办公室。被告人史久木拍着桌子扬言,“事情没搞清楚,不能招标,谁招就翻掉谁的摊位,并把粪便倒在摊位上。”肉摊经营户因不敢参加招标而离去,招标工作被迫中止。之后被告人史久木等人不听石浦站工作人员劝阻,继续占据在菜场办公室内吵闹,并索取办公室钥匙,迫使管理人员撤离办公室。当夜,被告人史久木购锁换掉菜场办公室的门锁,从而直接导致2003年1月至4月间石浦站工作人员无法对菜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审计部门:村财产管理混乱,尤其是挪用公款等问题较明显
   
  2001年8月20日,象山县审计局作出“象审(2001)26号”《象山县审计局关于石浦镇延昌村1991年至1998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称:“该村1991年至1998年土地征用费总收入268.43万元,占同期总收入的48.7%,其中单位征用的土地征用费175.80万元、个人征用土地征用费92.63万元(村本级入账72.51万元、老人协会入账20.12万元)。我们认为,该村财务收入1998年与1991年比较,虽有了明显增加,但财产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存在大额库存现金用途不明。部分收入未入账、欠收土地征用费、票据管理混乱、涂改会计凭证等问题,尤其是挪用公款、侵占部分利息等问题较明显,建议有关部门作进一步查处。”
    针对久已存在的这些问题,许多村民(包括史久木)从1998年起就联名举报控告,但几年来一直得不到切实查处。村办的延昌菜场承包问题,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延昌菜场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尽管村民多次反映和提意见,但村干部一而再、再而三地把延昌菜场低价承包出去。为此,史久木等村民向石浦镇政府、象山县政府等反映了此问题。
    2003年4月18日,当地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了史久木。

  ●辩护律师:涉罪事实不存在构罪理由不成立
   
  据担任史久木辩护人的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李道峰、张志旺律师认为,延昌菜场承包事件有一个关键问题,即承包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史久木等村民的行为显属无理取闹,属聚众扰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巨大)。若协议无效,则史久木等村民的行为是一种依法阻止不合法行为的正当行为,谈不上是犯罪或违法行为。那么协议到底是否成立?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延昌菜场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2001年6月21日民政部和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更明确规定:“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据两位律师向多位村民调查证实,延昌村未召开过村民会议,也未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推选过村民代表,只有村干部指定的所谓“村民代表”,且村民代表人数极少,只有四五名(延昌村有600多村民)。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延昌村在涉及延昌菜场承包事项时,没有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产生又不合法,产生的不合法的村民代表及其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又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显属违法。然而2002年12月26日石浦镇政府城东办事处仍然在承包协议上盖了延昌村委会的公章(由于延昌村领导班子处于瘫痪状态,该村的村委会公章由石浦镇政府城东办事处保管),让部分村干部把延昌菜场承包出去,所以该协议毫无疑问是无效的。史久木等村民不认可延昌菜场承包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是一种依法行使权利的表现。
    对于警方认为:“办公室一直被史久木、陈小德等人占到2003年4月24日止,时间长达4个来月,致使市场开发中心石浦站无法收费(摊位费),已造成经济损失175196元。”两位律师指出,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史久木等人的行为,是否影响了延昌菜场的正常营业?据他们对多名菜场摊主的调查,摊主证实,菜场一直正常营业,而且史久木为了使菜场正常营业,还垫付菜场水电费,修理菜场自来水管。公安机关也认可菜场正常营业。这就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聚众扰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致使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之情形。第二个问题:史久木等人的行为是否“致使市场开发中心石浦站无法收费(摊位费),已造成经济损失175196元”?据他们对多名菜场摊主的调查,摊主证实,2003年1月至4月20日期间的摊位费,石浦站或延昌村都没有向摊主收过,并且摊主表示,如果来收的话,他们会付的。显然,“没有收过”与“无法收回”两个概念的涵义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已造成经济损失175196元”的后果的前提不足。
    综上所述,两位律师认为史久木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是不存在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有罪还是无罪?法院说了算
   
  2003年5月19日,史久木被逮捕。6月至11月间,象山县公安局两次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11月17日,象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12月3日,“因事实、证据有变化”,象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得准许。史久木目前仍患病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日前,记者采访了主办此案的象山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张茂豪,被告知:案子又送到了法院,进入审理阶段。检方公诉内容是根据公安的起诉意见初步认定的,要等法院判决为准。当记者试图进一步获知此案再次起诉有何变化时,有关人员委婉表示,一般中间环节不能接受媒体采访。记者只好来到一直“督办”此案的县政法委寻求说法,对于记者“听说此案是由县政法委主导”的问题,范保华副书记认为:“不管主导与否,严格按办案程序,在办案过程中,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依法处理,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至于史久木有罪无罪,范副书记表示,“最后法院说了算”。
   

转载见浙江工人日报http://www.zjgrrb.com/gb/node2/n ... ect15ai2152805.html

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11 08:56

究竟是维权还是“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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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3:59 大众网-农村大众

  1月18日,62岁的史久木站在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史是因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到公诉机关的指控。然而这一案件却在当地引起百姓的强烈关注与非议。

  史久木是象山县石浦镇延昌村村民。2002年12月底,史所在村办的延昌菜场由象山县市场开发中心石浦站“承包经营”后对摊位进行招标,史等村民获悉后进行阻止,最后使招标工作被迫中止。象山县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史久木等人不听石浦站工作人员劝阻,占据在菜场办公室内吵闹,并索取办公室钥匙,迫使管理人员撤离办公室,导致2003年1月至4月间石浦站工作人员无法对菜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起诉书指控:史久木“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的闹事,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当天的法庭上,史久木的辩护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李道峰、张志旺律师称,史久木涉嫌犯罪事实不存在,构罪理由不成立。

  两位律师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延昌菜场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2001年6月21日民政部和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张志旺律师说,延昌村现有村民600多人,那么延昌村至少要有30位村民代表。然而在涉及延昌菜场承包事项时,延昌村未召开过村民会议,未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推选过村民代表,只有村干部指定的“村民代表”,而且村民代表人数极少,只有四五名。因此,延昌村与石浦站的承包协议违法无效。

  李道峰律师说,在涉及延昌菜场承包事项中,延昌村既没有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产生又不合法,产生的不合法的村民代表及其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又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显属违法。他们认为,如果承包协议有效,史久木等村民的行为属无理取闹,属聚众扰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若协议无效,则史久木等村民的行为是一种依法阻止不合法行为的正当行为。

  张志旺律师告诉记者,据调查,在石浦站“无法对菜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期间,延昌菜场一直正常营业,史等村民为了菜场的正常营业,还自发轮流值班,安排人员打扫卫生、修理自来水管等,甚至史自己还借钱垫付了菜场的水电费。而菜场的正常营业也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认可。

  据史久木自己在法庭上的陈述,其行为目的是为了村民的利益。

  史久木是去年4月18日被当地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5月20日逮捕。据了解,在之后6月至11月间,象山县公安局两次送象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去年11月17日,象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到12月3日,“因事实、证据有变化”,象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得准许,至12月25日,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

  村民们说,这是对史等村民上访举报的报复。据了解,从1998年起,为了反映村财产管理混乱、村干部挪用公款,史等延昌村村民一直在向上举报控告。

  村民们告诉记者,村里的土地被基本征用完后,村办延昌菜场的摊位费、租金成了村里的主要收入。1997年村自行管理时,该部分的收入达到59万多元。1999年后,尽管村民多次反映和提意见,但村干部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以30多万元的低价承包出去。到了2002年12月,菜场又要以同样的价格承包出去,史久木等村民向石浦镇政府、象山县政府等反映,在得不到上面的支持的情况下,史等村民为了维护村民的利益,在无奈之中,才不得已而自发寻求行使自治的权力。

  另据调查,延昌村与石浦站的承包协议没有村主任签字。承包协议上延昌村委会公章由石浦镇政府城东办事处加盖。

  (据《中国青年报》 董碧水 文)

转载见大众新闻网http://news.sina.com.cn/o/2004-02-05/13591723737s.shtml


思颖 发表于 2009-7-11 09:13

:anger 顶、顶、顶!

成根 发表于 2009-7-11 09:23

最高检举报网首日被挤瘫   举报电话一度被打爆
http://www.54xsr.com/bbs/thread-31127-1-1.html
胡锦涛“触网”周年: 壮了网民胆   吓坏贪官魂
http://www.54xsr.com/bbs/thread-31031-1-1.html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7-11 09:24 编辑 ]

先愍 发表于 2009-7-11 09:30

回复 7# 成根 的帖子

贪!贪!贪!最后必倒。

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11 10:11

原帖由 思颖 于 2009-7-11 09:13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anger 顶、顶、顶!
:lol 小孩子也知道顶顶顶:victory: :se :se :se

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11 10:12

大家都来顶顶顶!
:anger :anger :anger
:sc :sc :sc

nbda00877479 发表于 2009-7-11 10:26

往上顶

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11 10:40

给象山县委领导的一封信(转载)检举书

检举人:象山县石浦镇中央塘村村民群众(检举人名单附后)

被检举人:严志勇,男,成年,汉族,公务员,住象山县石浦镇中央塘村,原系石浦镇中央
塘村党支部书记,现于象山县石浦镇供职。
被检举人:俞昌国,男,成年,汉族,系中共象山县石浦镇中央塘村党支部书记

检举事项:
为被检举人严志勇,俞昌国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涉嫌犯有职务侵占,受贿索贿,非法出卖倒卖村集体土地,非法违建及盗卖集体财产等违法犯罪。请求立案侦查,依法严惩。
今天,我们怀着无比气愤的心情,把被检举人严志勇,俞昌国在任职期间违法犯罪行为揭露如下:
一,         为被检举人严志勇利用职务便利,与中共铜瓦门村党支部书记陈平丰,石浦规划分局局长王军扬互相勾结,非法出卖倒卖村集体土村,从中牟取暴利人民币335万元。在1998年期间,我们中央塘村原座落在石浦镇大庆路与新港路的交叉口尚有村集体土地4002平方米,面积6亩多。被检举人严志勇等少数干部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居然把这批土地以每亩19万元的低价出卖给中共铜瓦门村党支部书记陈平丰。事后,又以陈平丰以每亩75万元的高价倒卖给石浦规划分局的王军扬。仅比一笔,被检举人严志勇与陈平丰在非法出卖倒卖村集体土地中就牟取暴利人民币335万元。随着“反腐肃贪”运动的不断深入,陈平丰与王军扬先后落入法网,可这块受被检举人严志勇以欺诈手段骗取批准名义为我们中央塘村建造综合办公大楼的6亩土地,仍然高低不平地荒芜着。
二,    被检举人严志勇以权谋私,任意攫取上海华东电力公司与上海石洞口黾厂的3年福利鱼业务,直接导致村集体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0多万元。我们中央塘村原向上海华东电力公司与上海石洞口电厂借款人民币110万元,每年在临近年关时,都以向上述单位奉送福利鱼来折抵当年借款的应付利息。自被检举人严志勇在1997年当上村党支部书记后,认为此利可图,立即把这笔福利鱼折抵借款利息的业务占为自己赚钱经营,致使村在97—99年的3年内仍向上海华东电力公司与上海石洞口电厂支付借款利息,经济损失巨大。
三,    被检举人严志勇为了收受贿赂,居然自作主张地把村集体的冷冻厂以年承包款人民币18万元的低价发包给东门人阿明,致使村集体直接遭受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100多万元。我们中央塘村座处在石浦沙场码头旁拥有年储藏量为350T级的冷冻厂,历年来都由村集体进行经营管理。自被检举人严志勇任职以来,该冷冻厂就一直向外发包了。当2004年在继续向外发包时,本村村民提出以年承包款人民币24—30万元进行投标承包。谁知被检举人严志勇对如此重大的村公共事业却不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议,暗地里以年承包款人民币18万元的低价发包给东门人阿明,还一包8年至2011年,自己得到阿明的不少贿赂后,却使村集体遭受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      被检举人严志勇利用职务便利,把盗卖村505锁厂在转包时所留下的铜制半成品,铜沫子10T,计贷款人民币近60万元饱入私囊。2004年期间,我们中央塘村的505前进锁厂承包给李保国,黄安珍夫妇俩,当时在清理厂内财产时,尚有10T铜制半成品,铜沫子由村集体出卖,不想被检举人严志勇悄悄地把出卖所得的贷款近60万元不向村财务入账。当村民群众发觉这批铜村失窃后,他也不报案,不追究,自己早已心知肚明,任凭村民闹翻了天也不理喻。这还不够,被检人俞昌国还仗权把505前进锁厂留下的各种仪表车床和各类机械设备比废品还贱的低价出卖给其兄弟俞昌伟,还有一辆手扶拖拉机和一辆船形拖拉机出卖后把贷款占为己有,村民对此,意见极大。
五,      被检举人严志勇与俞昌国在招标发包海中洲大厦的建筑工程时,也不召开村民大会,他们却以暗箱操作的串通方式促使他们俩的妻舅中标承包了海中洲大厦的建筑工程。按照海中洲大厦的勘察,设计与施工的提示,该工程的总造价为人民币700万元。按照海中洲大厦竣工时,经结算,该工程的总造价为人民币820万元,从中超出了120万元。为此,村民群众议论纷纷,意见极大。后经省质监部门对海中洲大厦的审计结果为总造价人民币750万元,这样,也超出了75万元。如若再加上海中洲大厦内部的各种设备,那么,整个海中洲大厦的总价为人民币930多万                                           。                                                                在建造海中洲大厦时,村里由陈成民,陈成水和黄根良作为监督管理海中洲大厦的建筑工程。当第一批钢材运进工地时,黄根良出于公心对这批低劣的钢材提出异议,不料被严志勇与俞昌国以多咀为由,将黄根良逐出了工地                                                 。                                                                                           还有一件就是被检举人严志勇与俞昌国通过关系从台州等地用8万元购来一台发电机,由于发电机无法运行,还花去了修理费3万元,结果这台花了11万元的发电机仍然无法使用,后被俞昌国以废铁的低价又出卖给其兄弟俞昌伟                                  。                                       目前,海中洲大厦虽巍巍矗直在我们中央塘村村民群众的面前,但它的背后却为村集体筑起了一座500多万元的高债台,仅海中洲大厦以一包10年地每年向外发包75万元,那么,未知何年何月才能挣破这座沉重地压在我们中央塘村村民群众头上的债台啊!鉴于事实,海中洲的承包者在未经发包方村民群众的意愿却以年120万元的承包款转包给他人,单承包款每年就相差人民币45万元,这对我们中央塘村的集体经济造成了多么巨大的损失啊!
六,      被检举人俞昌国擅自侵占村集体土地搞非法建筑,必须依法拆除。被检举人俞昌国一家4人生活,为中户人家,一般不超过宅基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他家原有老平屋两间半,计面各100平方米,又有3幢2层的楼房,计地面积120平方米,这次又新建2幢3层楼房,计地面积100平方米,他家的上述房屋总计面积为320平方米,被检举人俞昌国还贪得无厌的想侵占其房屋旁的一间70平方米空宅基             。                                             另外,被检举人俞昌国的侄子俞启真原有3间房到,占地面积100平方米,近年来,被检举人俞昌国又低不就仗权拆除了村集体座落在沙场码头旁的4间仓库屋送给俞启真建造了3间楼房,占地面积为120平方米。俞启真他家也是4人生活的中户人家,两处宅基面积就有220平方米。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必须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之规定,被检举人俞昌国,俞启真多处多占村集体土地违建房屋,必须依法拆除。
七,      被检举人俞昌国为了永远维护自己党支部书记的职位,在党内搞“任人唯亲”,在党外,对哪些是敢作敢言的村民群众进行打击报复。被检举人俞昌国为了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千方百计培养儿子等亲信入党。每当换届选举时,他总是上窜下跳,东奔西走地以利诱,许诺等不择手段进行拉票等非法活动,妄图终身来操控我们中央塘村的党,政,财大权。特别对哪些敢提意见的村民群众,不管在村民群众中思想表现好,德才兼备,他都一概拒在党门之外。又鉴被检举人俞昌国本人目不识字,如若按照党德才兼备的原则来衡量干部的话,像他那样毫无思想革命化,文化知识化,科学现代化的陈腐干部必须进行淘汰,只有这样,我们中央塘村的村民群众才能见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曙光               。                                             综上所述,被检举人严志勇与俞昌国身为农村基层干部,他们在任职期间,不是立党为公,谦洁自律地带领我们中央塘村的村民群众齐奔小康路,而是处心积虑地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以权谋私,特别在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中以相互勾结等不择手段把村集体资金占为己有,涉嫌犯有职务侵占,受贿索贿。且事实清楚,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危害性极大。他们的胡作非国完全推动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应有本色,在当地的村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了保护村集体经济不受侵犯与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作检举如上。请求中共象山县委,中共象山县纪委,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检举人严志勇与俞昌国的法律责任。



                        此 致

2009年5月










我们的希望与决心


尊敬的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中共象山县纪委,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暨尊敬的领导:
2009年5月,我们石浦镇中央塘村的村民群众,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分别向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中共象山县纪委,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了原中共石浦镇中央塘村党支部书记,现石浦镇公务员严志勇,原石浦镇中央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现任中共石浦镇公务员严志勇,原石浦镇中央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现作中共石浦镇中央塘村党支部书记俞昌国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涉嫌犯有职务侵占,受贿索贿,非法转让,倒卖村集体土地及盗卖村集体财产等的严重罪行。
当象山县上述机构,及所有领导接受了我们村民群众严正的检举控告与上访后,至今已有一个月了,仍然是石沉大海,音讯杳然。由于县党政检察机关对我们群众的检举控告得过且过,不重视,不过问,不查处,这将直接导致被控告人严志勇与俞昌国的蠢蠢欲动,他们在下拉帮结伙,对敢作敢言的村民群众进行恐吓报复:对上继续阿谀奉迎,拉说客,妄想孤洗一掷来达到其欲盖弥彰的罪恶目的。
更值得人们关注的是:被控告人严志勇与俞昌国利用职务便利,与陈平丰,王军扬互相勾结,非法转让,倒卖村集体土地并以欺诈手段骗取批准村集体土地,以所谓为我们中央塘村建造村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为幌子而使7.9亩土地闲置六年之久,他们对我们中央塘村的村民群众所犯下的罪行,真是罄竹难书啊!正当陈平丰,王军扬相继落网,并以绳之以法时,严志勇与俞昌国这两人的关联问题也必然是十分严重的,而他们却逍遥法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有关规定,我们公民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就是有些不妥之处,也应及时告知与回复。我们知道,领导们虽忙手工作,没有及时理睬我们,但石浦镇的个别领导却十分忙碌地为严志勇与俞昌国作说客,想叫我们中央塘村的村民群众偃旗息鼓,不要使村干部为难等等。当然,说客举动也并非偶然,而是经过一番深思熟虑的考虑与决定。他的言行不但在当地的社会上影响较大,而对我们中央塘村的村民群众也带来了压力与不安。
最后,我们还是不怕恐吓与报复,坚决高举党的“十七大”的伟大旗帜,结合当地实际,决心把“反腐肃贪”运动搞深搞透,没有结果,决不罢休!我们也应当满怀希望尊敬的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中共象山县纪委,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我们的检举控告与上访,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敬呈


                                          象山县石浦镇中央塘村村民群众
                                                             2009年6月

青春的速度 发表于 2009-7-11 10:49

以上都发生在象山,希望象山的纪检委高度重视起来

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11 11:00

原帖由 青春的速度 于 2009-7-11 10:49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以上都发生在象山,希望象山的纪检委高度重视起来
希望象山的纪检委高度重视起来!顶!

知秋 发表于 2009-7-11 11:45

达·芬奇说过一句话“谁不能控制邪欲,谁就会把自己摆在畜生行列。”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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