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招标引发的连环风波
一次招标引发的连环风波记者 孟万成
日前,象山县检察院再次以被告人史久木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在当地曾引起很大非议,因为62岁的史久木是一个举报者,针对村财产管理混乱等问题,自1998年以来,他自发地与其他村民坚持举报,控告村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该案还历经波折,一个小小的案子曾两次被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向法院撤诉。这起案子有何蹊跷之处呢?
●检方指控:罪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象山县检察院对此案的起诉书称:
2002年12月26日,被告人史久木所在的象山县石浦镇延昌农村经村委会、村民代表研究决定,2003年度的延昌菜场由象山县市场开发中心石浦站(下简称石浦站)承包经营。为此,石浦站于2002年12月28日始对摊位陆续进行招标。被告人史久木因对村班子等问题不满,在得悉石浦站招标的消息后,趁机闹事。
12月30日,被告人史久木等数人在延昌市场附近遇石浦站工作人员芦成国等人,向芦提出不准向外招标的无理要求,并声称,“合同上的村委会公章是谁盖上去的,合同没有法人代表签字,我们村民不承认”。迫使石浦站取消下午进行的招标工作。
12月31日下午,石浦站准备继续对外招标。被告人史久木和江国富等延昌村民10余人赶至会议室等候。当芦成国在隔壁菜场管理办公室用广播通知肉摊经营户前来招标时,已在菜场办公室的江国富对芦声称,“事情没搞清楚,不用喊的”,并对其他村民叫喊:“要招标了,你们快过来。”被告人史久木等数人闻讯赶至菜场管理办公室。被告人史久木拍着桌子扬言,“事情没搞清楚,不能招标,谁招就翻掉谁的摊位,并把粪便倒在摊位上。”肉摊经营户因不敢参加招标而离去,招标工作被迫中止。之后被告人史久木等人不听石浦站工作人员劝阻,继续占据在菜场办公室内吵闹,并索取办公室钥匙,迫使管理人员撤离办公室。当夜,被告人史久木购锁换掉菜场办公室的门锁,从而直接导致2003年1月至4月间石浦站工作人员无法对菜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审计部门:村财产管理混乱,尤其是挪用公款等问题较明显
2001年8月20日,象山县审计局作出“象审(2001)26号”《象山县审计局关于石浦镇延昌村1991年至1998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称:“该村1991年至1998年土地征用费总收入268.43万元,占同期总收入的48.7%,其中单位征用的土地征用费175.80万元、个人征用土地征用费92.63万元(村本级入账72.51万元、老人协会入账20.12万元)。我们认为,该村财务收入1998年与1991年比较,虽有了明显增加,但财产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存在大额库存现金用途不明。部分收入未入账、欠收土地征用费、票据管理混乱、涂改会计凭证等问题,尤其是挪用公款、侵占部分利息等问题较明显,建议有关部门作进一步查处。”
针对久已存在的这些问题,许多村民(包括史久木)从1998年起就联名举报控告,但几年来一直得不到切实查处。村办的延昌菜场承包问题,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延昌菜场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尽管村民多次反映和提意见,但村干部一而再、再而三地把延昌菜场低价承包出去。为此,史久木等村民向石浦镇政府、象山县政府等反映了此问题。
2003年4月18日,当地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了史久木。
●辩护律师:涉罪事实不存在构罪理由不成立
据担任史久木辩护人的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李道峰、张志旺律师认为,延昌菜场承包事件有一个关键问题,即承包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史久木等村民的行为显属无理取闹,属聚众扰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巨大)。若协议无效,则史久木等村民的行为是一种依法阻止不合法行为的正当行为,谈不上是犯罪或违法行为。那么协议到底是否成立?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延昌菜场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2001年6月21日民政部和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更明确规定:“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据两位律师向多位村民调查证实,延昌村未召开过村民会议,也未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推选过村民代表,只有村干部指定的所谓“村民代表”,且村民代表人数极少,只有四五名(延昌村有600多村民)。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延昌村在涉及延昌菜场承包事项时,没有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产生又不合法,产生的不合法的村民代表及其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又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显属违法。然而2002年12月26日石浦镇政府城东办事处仍然在承包协议上盖了延昌村委会的公章(由于延昌村领导班子处于瘫痪状态,该村的村委会公章由石浦镇政府城东办事处保管),让部分村干部把延昌菜场承包出去,所以该协议毫无疑问是无效的。史久木等村民不认可延昌菜场承包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是一种依法行使权利的表现。
对于警方认为:“办公室一直被史久木、陈小德等人占到2003年4月24日止,时间长达4个来月,致使市场开发中心石浦站无法收费(摊位费),已造成经济损失175196元。”两位律师指出,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史久木等人的行为,是否影响了延昌菜场的正常营业?据他们对多名菜场摊主的调查,摊主证实,菜场一直正常营业,而且史久木为了使菜场正常营业,还垫付菜场水电费,修理菜场自来水管。公安机关也认可菜场正常营业。这就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聚众扰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致使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之情形。第二个问题:史久木等人的行为是否“致使市场开发中心石浦站无法收费(摊位费),已造成经济损失175196元”?据他们对多名菜场摊主的调查,摊主证实,2003年1月至4月20日期间的摊位费,石浦站或延昌村都没有向摊主收过,并且摊主表示,如果来收的话,他们会付的。显然,“没有收过”与“无法收回”两个概念的涵义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已造成经济损失175196元”的后果的前提不足。
综上所述,两位律师认为史久木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是不存在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有罪还是无罪?法院说了算
2003年5月19日,史久木被逮捕。6月至11月间,象山县公安局两次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11月17日,象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12月3日,“因事实、证据有变化”,象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得准许。史久木目前仍患病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日前,记者采访了主办此案的象山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张茂豪,被告知:案子又送到了法院,进入审理阶段。检方公诉内容是根据公安的起诉意见初步认定的,要等法院判决为准。当记者试图进一步获知此案再次起诉有何变化时,有关人员委婉表示,一般中间环节不能接受媒体采访。记者只好来到一直“督办”此案的县政法委寻求说法,对于记者“听说此案是由县政法委主导”的问题,范保华副书记认为:“不管主导与否,严格按办案程序,在办案过程中,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依法处理,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至于史久木有罪无罪,范副书记表示,“最后法院说了算”。
转载见浙江工人日报http://www.zjgrrb.com/gb/node2/node802/node149950/userobject15ai2152805.html
[ 本帖最后由 沙漠王子 于 2009-7-9 12:17 编辑 ] :L :L :L 听说延昌菜场要拆迁了,原来的菜场造商品住宅,楼下超市,楼上住房 那菜场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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