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4-28 10:12

公交“招手停”的法律风险

前些日子在论坛上发了一帖<<公交不应再是“招手停”>>,现在再想用两个案例说明一下公交“招手停”存在的法律风险,以表警示。
案例(一)
2000年,天津某巴士公司某路小公共汽车行驶至北辰区北仓镇果园东路,车内有一名老太太示意司机要在未设站地点下车,因为交管部门和公交集团规定非站严禁停车,司机便拒绝,可老太太表示自己腿脚不好一再央求司机,司机动丁侧隐之心,就在老太太指示的地点靠边停车,当老太太前脚迈下车厢的同时,一辆摩托车飞速从小公共旁经过,当场将老太太撞成重伤。后经认定,老太太矢口否认央求司机非站停车的情节,司机被认定负事故全责。从此该路线运营车辆上贴出了“非站停车,免开尊口”的告示。这是典型因非站停车造成的“客伤”事故,司机负交通事故及“客伤”全责也是没问题的,这教育公交司机一定要坚持原则,坚决不脱线行驶、非站停车,避免由于自身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2006年l 1月29日,黄大娘在鞍山道公交站等3路汽车,没想3路汽车离站点还有20多米远就停车上下人,大娘一看赶紧往回走去上车。就在这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在3路站点与汽车停靠的近20多米的路面上有一个大坑,大娘由于赶车并没有注意到就摔倒在坑里。后来有几位女同志将她扶上了3路车。她回家后发现手腕、胳臂肿胀,到医院检查发现右腕部两处骨折。由于3路车没有到站点停靠,黄大娘到车队讨说法,车队认为大娘自已摔伤,与车队没关系。分析本案例,笔者有如下的观点:(1)黄大娘虽声称是准备上3路车而摔伤的,无论车是否进站就开门上下乘客,均无证据证明二者之问具有因果关系,作为乘客应当在指定的站区候车,如果公交车不按站停靠,本身应由其经营企业和交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乘客有权投诉,而不应当追车。(2)本案中黄大娘与3路车队之间尚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司没有将黄大娘按照指定线,安全、正点送到目的地的义雾。公交司机驾驶是职务行为,其驾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对乘客的损害,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司机有过错,公交公司可以向其追偿。但本案中,因为双方客运合同尚未成立,故司机有无过错都与公交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关。这不属于因非站停车而导致的“客伤”,因为客运合同尚未成立,故黄大娘尚不具备乘客身份。 (3)黄大娘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坑洼不平的路面应尽到注意义务,是因其盲目追车不慎拌倒,其主观上有过错,故应对个人的盲目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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