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3-23 15:5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问答(4)

19、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和解的,可以撤诉吗?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0、出现哪些情形,仲载员需中回避?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21、因谋私利而枉法裁决的仲裁员将受到何种法律制裁?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22、仲载庭组成告知当事人的期限?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3、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延期开庭?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24、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应该在多长时间内结束?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5、哪些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6、哪些案件是“一裁终局”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7、“一裁终局”的案件对劳动者不终局吗?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哪些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多少天内向法院起诉?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0、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如何办?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zhangjinjie 发表于 2009-3-23 16:32

你是干什么的呀 一天到晚发点这鸟东西


这东西 网上都有 请你发点实在点的东西

你这样一天到晚的发 有必要吗?

有时候还连续发十来帖 你什么意思呀?
把人家的帖子都往后推
难道说你发的是鸟东西 说错了吗

[ 本帖最后由 zhangjinjie 于 2009-3-23 19:01 编辑 ]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3-23 16:39

对人要有起码的尊重!

skyhood 发表于 2009-3-23 17:46

学法懂法,是公民的基本素质。

才子在法律部门工作?多给大家普及法律知识。

谢谢。

空子 发表于 2009-3-23 23:29

zhangjinjie这样说话不对,有意见咱们可以提出来讨论,比如说发帖的方式。
但是说话的时候,还是要注意一下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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