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兔 发表于 2009-3-11 14:06

分手协议

分手协议


(一)双方手机换号后互不告知对方,更不能向周围朋友打听对方手机号、电话、传真、呼机等联系方式,双方博客关闭,QQ拖黑名单,电子邮箱联系人列表中删除彼此,老死不相往来,把过往的甘苦,欢乐,在一起的趣事往事及共同经历的风风雨雨,永久封存在心底深处,直至其全部自然地消失在大脑的遗忘曲线里,高唱祖国繁荣富强。
   (二)双方尽量保证再不见面。但万一偶然遇到了,不能像《东京爱情故事》一样停下来聊两句然后潇洒地消失在茫茫人海中,双方应互不理睬,不能向对方看两眼或两眼以上。
   (三)分手后,双方不能再想起对方。不能向朋友提起对方。当朋友提起对方时,应主动岔开话题,顾左右而言他,双方不能向周围人称彼此为情侣关系,不能通过朋友打听彼此的近况。
   (四)双方不能在背后说对方的坏话,不能怂恿或诱导别人说对方坏话。如果遇到有人当面说对方的坏话,应当主动出手还击。
   (五)双方不能再联系对方的亲戚。【含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和干亲(如干爹,干妹妹,干老表舅妈等)】
   (六)双方不能再向对方放声歌唱《分手快乐》、《篱笆女人和狗》等与分手有关的歌曲和凄婉腔调的歌曲。不能再向对方学小狮子叫和做HI-pop动作等,以免想起往事。
   (七)有音乐响起,如《澎湖湾——一片海拦烂》、《天黑黑》、《风筝》、《童话》、《痴心绝对》、《突然的自我》(伍佰和黄小琥版)等歌曲响起时;当别人偶然提到如“周黑鸭”、“文学青年”、“气球狗”等Keywords时;当乘坐519、522、703、小巴及转乘其他车辆时;当点菜不小心点了三盆汤时;当发生乘车坐反了,送人送错火车站等系列糊涂事时;当骑车带人或被人骑车带时;当抱着别人或被别人抱着下楼时;以上情况出现时,不许想起对方。
   (八)特别注意,即使违规思念对方,也不能让对方知道。
   (九)不得以分手为借口,从事纵情,酗酒,飙自行车,欺负小朋友等粗暴放纵的行为。
   (十)希望双方今后坦然面对未来,一切从零开始,厚积薄发,勇往直前,见佛杀佛,见魔削魔。在学业上,努力攻读硕士、博士、圣斗士;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勇攀高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伊人 发表于 2009-3-11 14:14

特别注意,即使违规思念对方,也不能让对方知道。;P

小曼 发表于 2009-3-11 14:34

;P ;P ;P
要真做到还真难!

小帅 发表于 2009-3-11 14:51

:lol :strong

disksound 发表于 2009-3-11 15:08

我以为是男女两分手的协议!

醒醒 发表于 2009-3-11 15:46

难得有空来逛逛:lol

哆菈A夢 发表于 2009-3-12 09:28

为什么要这个协议?是不是兔兔跟前男友的协议?:lol
不管为了什么而分手,所谓好聚好散,我觉得:分手后还可以做朋友的啊。:lol 只不过,那时的朋友关系是特普通的朋友了。

多芝多彩 发表于 2009-3-12 10:27

即使违规思念对方,也不能让对方知道。
   分手 了 ,都不联系了,怎么让 对方 知道啊 ?
哈哈   不是 自投没趣吗 ?就算 知道了 ,又有 什么意义呢?:P

慧诚户外俱乐部 发表于 2009-3-12 17:02

:lol :lol

不知为何 发表于 2009-3-12 17:57

在学业上,努力攻读硕士、博士、圣斗士;
:lol :lol

柯胜 发表于 2009-3-13 10:41

: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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