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今保护渔业资源的习俗
我国古今保护渔业资源的习俗
吴成根
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是我国人民正确处理与自然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调和谐发展的今天,回顾我国历代保护渔业资源的做法,是很有意义的。
我国保护渔业资源的习俗起源很早。《逸周书•大聚》所载周公旦追述的“禹之禁”,就包含了这方面的内容。西周时期,我国就出现了管理川泽的职官,形成以保护、合理利用川泽渔业资源为特点的“虞衡”业,“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周礼•泽虞》)
我国古代就有“时禁”:“汗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苟子•王制》)规定一年之中春、秋和冬为捕鱼季节,“夏三月川泽不如网罟,以成鱼鳖之长。”(《逸周书•大聚》)“古者大寒降,土蛰发,水虞于是乎讲罛罶,取名鱼”;“水虫孕,水虞于是乎禁罝罣。”(《国语•鲁语上》)《礼记•王制》以“獭祭鱼”这一物候,作为允许“渔人入泽梁”的标志。这种做法与现代渔业生产禁渔期、适渔期之划分十分相似。
古代规定不准竭泽而渔,“季春之月”、“毋竭川泽,毋漉陂池”(《礼记•月令》) ;“竭泽而渔,岂不得鱼,而明年无鱼。” (《吕氏春秋》)规定不准毒鱼,“泽不行害”。(《逸周书•文传》)“鼋鼍鱼鳖鰌鳝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 (《荀子•王制》)规定不准使用密眼网捕捞小鱼,《国语•鲁语上》曰:“鱼禁鲲鲕”。“鲲”为鱼子、“鲕”为小鱼。《淮南子》中“鱼不长尺不得取”,则进一步明确食用鱼的捕捞规格; 就是市场也有规格的限制:“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礼记》)。
《家语》记载:春秋时,宓子贱在鲁国的单父做官,孔子派巫马旗去观察那里的风俗教化。巫马旗看到一个捕鱼的,刚捉到鱼又把它放了。他大惑不解,便问“凡渔者为得,何以得鱼辄舍之?”那人回答道: “大夫不许人们捕捉小鱼,我放的都是小鱼。”《国语•鲁语上》还记载了一则有名的故事:宣公夏滥于泗渊,里革断其罟而弃之曰:“今鱼方别孕,不教鱼长,又行网罟,贪无艺也。”公闻之曰:“吾过而里革匡我,不亦善乎!”
放生是指释放小动物,使之重归山川林海的习俗。《列子•说符》载:“正旦放生,示有恩也。”自汉代佛教传入我国,以不杀生为善行、放生为功德。南朝梁武帝萧衍下旨:江南各州府县普置放生池,称为“长命洲”,禁人捕捉。梁元帝时有《荆州放生亭碑》。唐代太平公主于京西掘地置放生池放生鱼鳖;肃宗乾元二年(759年),令天下置放生迟池八十一所,书法家颜真卿曾作《天下放生池碑铭序》。
宋真宗天禧中,王钦若以杭州西湖为“祝圣放生池”。每至放生时,郡人数万观于湖上,所放活鱼鳖、鸟兽多以百万计。苏轼有诗云:“放生鱼鳖逐人来,无主荷花到处开。”在上海淀山湖畔古镇朱家角镇,其标志性建筑就是始建于明隆庆五年(1571年)的“放生桥”。这座石桥全长72米、宽5米、高7.4米,号称“长三角”最大的五孔石拱桥。明代张岱在《陶庵梦忆•曹山》中记述:曹山放生池里的大鱼,能一口吞下一个西瓜。真是罕见!
“阿弥陀佛心最慈,顶礼先应杀戒持。活水通河畜鱼鳖,故生寺内放生池。”([清]韦柏森:《秦邮竹枝词》)浙江绍兴人放生的水族,多以龟、鱼,螺、蚌为主。龟、蚌取其长寿,所谓“千年乌龟”、“老蚌遗珠”;鲤鱼、青鱼、鲫鱼取其生命力强;螺蛳因价廉量多,放生者认为:一次将满船数百斤螺蛳放生,戒杀几万生命,可谓功德巍巍矣。清代张燕昌作《鸳鸯湖棹歌一百首》,其中一首曰:“蘋花香送木兰桡,一叶湖心趁晚潮。网得双鱼怜比目,移船载放放生桥。”此放生桥在秀州(今浙江嘉兴市)郡东。嘉善县魏塘“自东水关口至罗星台通行河道,约里许,曹宗伯勋纳课,禁人网罟,名‘鱼乐所’,俗呼‘放生河’。”孙圃在《魏塘竹枝词》中云:“推恩水族乐输租,一任悠然隐藻蒲。我是笠檐蓑袂客,持竿只好向江湖。”
我国唐代由于皇帝姓李、与“鲤”谐音,因此尊“鲤”之风盛行:不仅皇帝、达官显贵身佩鲤形饰物,朝廷发布命令、调兵遣将皆用“鲤符”;法律还规定:捕得鲤鱼不论大小,只准放生不得杀食,卖鲤之人杖责六十。唐代陆龟蒙的《南泾渔父》曰:“孜孜戒吾属,天物不可暴。大小参去留,候其孳养报。终朝获渔利,鱼亦未常耗。”
地处钱塘江上游的浙江省建德,唐代咸通六年(865年),睦州刺史侯温开浚西湖(梅城),“国朝靖康元年(1126年),知州凌唐佐申乞充放生池,讵今不废”([宋]《严州图经》)。建德的安仁桥“在城东北六十里,宋童天任造,后圯于水;明王景贵重造。下有放生池,立碑永远禁捕。”清咸丰元年(1851年),建德管村桥人陈时夏为石屏一池塘作《汉井塘放生记》:“水深鱼乐,岂容毒药潜施;杜渐防微,毋许钓竿暗引。鲁罟藏而颓风克挽,文沼跃而于牣可歌。如敢故违,定干重罚。”清代光绪季年(1908年),由地方人发起、请县出示保护新安江支流艾溪(寿昌江)放生池。民国十三年(1924年),知事陈申严禁,并附诗一首:“孔圣曾言钓不网,放生戒杀本天良。百般性命均宜恤,犹恐城门火及殃。” 刻有民国八年(1919年)七月出示、保护渔业资源《布告》全文的石碑,至今仍然屹立在兰江畔,上书:“由县公署禀请在兰溪、建德交界之将军岩下,设立放生潭。……禁止网罟鸬鹚,不得入内捕取。”
“象邑业耕钓,土物力所任”([清]邵嗣贤: 《食黄鱼》)。今天,在海洋渔业大县象山,保护渔业资源已成为渔民们的自觉行动:若在海上误捕中华鲟、海龟等生物,便及时放归自然。拥有30多年“渔龄”的老渔民林永法和他的伙伴们,年年要向大海放流自己培育的大黄鱼鱼种。
“金山铜瓦两相招,海唱渔歌山唱樵”([清]陈秉元:《石浦竹枝词》)。五年前,21位石浦渔民发起“中国渔民蓝色保护者志愿行动”,这是我国首个保护海洋生态的非政府组织。出海前夕,渔民总是带足垃圾袋,把生产、生活垃圾收集起来,返航带上岸处理;渔民们积极响应政府决策,实行转岗转业,确保渔业捕捞产量零增长。象山渔民从1999年第二届“中国开渔节”起提出延长东海区休渔期的请求,已被上级政府部门采纳;在第三届开渔节,象山渔民向全世界喊出“善待海洋、就是善待人类自己”的口号;在第六届开渔节的开船仪式上,象山渔民向全球渔民兄弟发出“做保护海洋蓝色使者”的《护海宣言》;在去年第七届开渔节,还开展了“环太平洋海洋环保志愿者行动”。象山渔民保护渔业资源的行动,令世人敬佩![原载《浙江渔业》2005年第10期]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1-5 14:05 编辑 ] 顶先:s5 :s5 :s5 :s5 :s5 善待海洋、就是善待人类自己: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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