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象山县委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委县政府领导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党组自身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特作出以下规定。一、切实改进调查研究,密切与基层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县委、县政府领导要自觉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推动工作落实,保证县委、县政府决策的有效实施。要带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研究对策措施。调查研究要经常化、制度化,县委、县政府领导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研计划,确定调研课题,年终组织调研成果交流。经常性地下基层开展调研活动,每年下基层时间在2个月以上。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主动下访,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进一步加强县委、县政府领导联系镇乡(街道)、村及企业制度和与党外代表人士联系交友制度,密切与基层的联系,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体察民情,了解实情。同时,县委、县政府领导每年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到基层单位作形势报告或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到镇乡(街道)调研,一般由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或其中一位随同调研,分管副职确需要到场的,可以点上等候,不随行;其他领导下基层调研,一般由分管领导随同调研。减少随行车辆,一般不在基层用餐。
二、切实改进文风会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
严格执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的通知》(县委办60号),切实改进文风会风,精简会议和文件。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县委、县政府召开的需要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县性会议,须经县委常委会议、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有关部门要求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向县委、县政府行文请示,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召开。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参会人数,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坚决合并,涉及面广、开到基层的大会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严格控制会议时间,提倡开短会,县委、县政府召开的部署性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规范县委、县政府文件的发布、阅读和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发文规格和数量,切实精简各类简报,控制发送范围,坚持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能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的文件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各部门部署工作的文件,除涉及全局、有重大政策性问题外,县委及办公室和县政府及办公室不予转发。严格控制举行各种庆典活动,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出席庆典活动要严格报批程序,由申请单位提出邀请意见,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安排。
三、切实改进领导活动新闻报道,提高新闻宣传社会效果
严格执行县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实施意见》(县委办66号),不断提高新闻报道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新闻宣传的社会效果。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到基层开展调研活动、检查工作安排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外,其他县委、县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或出席活动,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由新闻媒体发简短消息。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检查和慰问活动,除县委书记、副书记之外,其他县委、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带随行记者,整个活动只发一次综合消息。县领导会见外地党政代表团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由新闻媒体发简短消息。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