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无此帅哥 发表于 2008-3-13 21:25

太黑了什么世道吗

豆腐干 发表于 2008-3-13 22:10

这四个法警不知法,:weak :weak

小麻雀 发表于 2008-3-14 10:48

首先为她们母子祈福.希望孩子能健健康康的成长.
何某的前男友他妈好去死了,这种人居然有脸在我们西周生存.
先不说现今法律怎么样,是否完善.但是司法部门的有关司法人员却是知法犯法,真他妈该死.
有钱人能用钱来交换权力和尊严,没钱的人就只能活该倒霉,任人欺负,没天理.小地方的小人物把咱们国家的大法律当成啥来使了呀???

极度愤怒中!!!!

甬象 发表于 2008-3-14 16:34

1、坚决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
2、工作上疏忽了。

小丑鱼 发表于 2008-3-14 21:30

不知道小毛毛现在此刻是否已经脱离危险了,牵挂ING!

samson 发表于 2008-3-20 10:20

对孕妇可以司法拘留吗?

甬象 发表于 2008-3-20 12:30

法无明文规定,法官自由裁量

甬象 发表于 2008-3-20 12:36

《现代金报》日前报道,在那场数十年不遇的特大雪灾中,怀孕7个月的何丹飞也遭遇了一场灾难:她因为没有执行返还8000多元聘礼的判决,被法警在冰天雪地中送进象山县看守所拘留了起来,并在亲属凑齐了执行款、忍冻挨饿和惊吓一天后被释放,第二天在公厕早产生下一病婴。该病婴在医院抢救了一个月仍未脱离危险。

对此,象山县法院曾表示会妥善处理,但同时也辩称,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确实不能拘留孕妇,但他们是司法拘留。言外之意是,对孕妇实施司法拘留是法律未禁止的,是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中的合法行为。我们不禁要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孕妇不能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例外吗?

表面上看,象山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似乎并无不妥,一是当事人何丹飞两年多拒绝执行已生效判决,其行为显属违法,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是民事诉讼法并无对孕妇不得实施司法拘留的规定。但深入探究起来,这并不能成为象山县法院司法拘留何丹飞的正当理由。首先,在冰天雪地中对一个已身怀六甲的孕妇实施拘留致其受冻挨饿一天,象山法院在司法为民和人道主义人性化面前就输掉了民心。其实,即使从法律精神上看,象山法院也难为自己找到有说服力的依据。因为,以司法拘留为由为自己拘留孕妇的行为辩护,是典型的机械司法,抱残守缺,拒绝法治进步的表现。不仅在普通公众中,即使在司法界也难以找到支持者。

对孕妇不执行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新规定,它是我国法治理念与时俱进的体现,也是执法为民、执法人性化的本质要求。但必须明确的是,对孕妇不执行拘留决不只是因为它性质上属于行政拘留,而是因为限制孕妇人身自由会对胎儿发育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会出现营养不良、流产、早产等一系列不良后果。而在这一点上,司法拘留与行政拘留是没有任何差别的,毕竟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都要把孕妇关进拘留所,让孕妇处于受监禁的环境中,经受身体和心理折磨,这对孕妇本人来说是咎由自取,但对于胎儿则是非常无辜的,不符合人权保障原则。因此,人民法院也应当比照新法规定的精神对孕妇免予实施司法拘留。民事诉讼法之所以没有这样的例外规定,主要在于它受制于当时的历史条件,1991年在我国属于“前法治时代”,具有明显的权力强势和优先倾向,人文关怀和人权尊重欠缺。到1997年刑诉法修改时,已经有了明显进步,规定对孕妇可以不实施逮捕,而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不可否认,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孕妇不实施司法拘留的规定,是一大法律缺陷。对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新立法精神,民诉法中关于司法拘留的内容确实已经严重落后于时代要求和我国当前法治形势了,亟须进行修改和完善。当然,在没有修改前,对孕妇是否实施司法拘留,将是检验法院和法官执法为民尊重人权状况的试金石。
本文转自 http://news.ifeng.com/opinion/200803/0320_23_450425.shtml

甬象 发表于 2008-3-20 12:37

金报“孕妇门”的冷热思考
  
   事件还原:
   3月12日《现代金报》05版“特别报道”刊登了一篇题为《离开看守所次日孕妇公厕早产》的特别报道。事情是这样的,两年前象山法院判一名象山女子返还前男友8000多元聘礼,她一直未履行,法院在春节前的年底清算执行中,将这名已怀孕7个月的女子“司法拘留”。孕妇在看守所待了一晚后(“又冷又饿又怕”),家人赶紧交上执行款。过了一天,孕妇早产,小孩心脏、肺、脚都有不良症状,尚在妇儿医院未脱离生命危险。象山法院积极联系医院帮助抢救。
  
   “孕妇门”:
   第二天,我跑的法院线的通讯员发来消息,称市中院不考核在金报上的新闻报道了,也不要透露稿件内容给金报。昨天,跟胡珊核实了中院携全市法院系统“封杀”金报一事,并几位同事讨论了一番,原来是这样的。孕妇家属找到金报(不知我们是否有相关报料),有金报“维权之星”称号的陈记者介入,采访了各个方面;同时,象山法院和市中院都知道了,跟金报以及记者商议。中院说,金报“不信”:答应不发稿了,但后来又发了。于是,“黎叔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决定“冷却一段时间”。此即为,“孕妇门”。
  
   法律分析:
   在法律上,公安部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但正如象山法院说的,这里是“司法拘留”,不是治安拘留,而且公安部的办法对法院并没有约束力。《民事诉讼法》对“司法拘留”的规定,也没有提出孕妇例外的情况。虽然法律规定对孕妇是否能进行“司法拘留”似乎是缺失的,但个人认为公安部对孕妇的人道主义办法可参考试用,法律其实并不完全空白。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一直都是唯恐避孕妇不及的。法院已经等了两年,平时为何不去强制,偏偏大过年的找人麻烦,对象还是个孕妇,再等一年让孩子生下来、断奶了又何妨呢?不过,法警这样做了,是否合法应等待更高一级法院来调查、裁定,记者不应有过多的倾向性。
  
   新闻探讨:
   就新闻性而言,这是个很有看点的稿件,确实足够“特别报道”。不过,记者在行文中还是有明显的倾向性,很多是有一面之词。在看守所一晚没错,出来后次日早产也是事实,但两者连在一起却缺乏因果联系的依据。拘留导致早产只是一个可能性,也可能是孕妇或胎儿本身早有问题,或有其他原因,应该有一定的证据,不能光凭记者推断和孕妇家人的诉说。比如,孕妇都会作孕检,出示一份拘留前正常的检查报告是必要的,或者医生诊断早产是受何种原因造成的,排除了其他原因,才可进一步推断。
   作为一个新闻,这些事实证据都应该具备,不要只靠当事人讲述“悲惨遭遇”,确实很打动人,但难免会有失实的危险。大量如“如果不是监禁一天饥饿、受寒和惊吓,这孩子可能就能健健康康生下来!”、“前面有人拉,后面有人推,忽然后面踢了一脚,我‘哎哟’一声大叫,被送进了车门。”都是有严重的指向性和不确定性。
   从整个文章看,记者已经站在孕妇方一边,他要给读者传达的意思是“早产就是法院的不当拘留造成的”。新闻这样写,记者是在寻求真相还是在妄自揣测?
  
   冷热处理:
   这是个很好的新闻素材,但事实尚不清晰,记者首先要作个冷处理,简单陈述事实,再来追问、拷问之类的。法院是不是可以“司法拘留”应该拷问,以人道主义的高度,推动法治进步,避免孕妇再被拘留,这是记者的本位和责任。早产到底是不是因为一夜拘留所致,这个真相也要追求,记者应要求有关部门出示处理意见,这是记者的监督角色。但很显然,记者没有站好自己的位子,大量渲染孕妇方的激情话语,导致一些缺乏铁证的事实被夸张,文章倾向性过强,反而惹火烧身。
   我们还可做个热处理,反思记者如何直面“封杀”。金报与相关部门的恩恩怨怨说不去理会,我们的报情决定基本上不会做出让职能部门“封杀”的新闻,但一些有杀伤力的敏感稿件还是要做的。
   首先,报社和记者不应怕“封杀”,如果事实确凿,有理有据,封是站不住脚的,即使封也不会长久。如江北公安还是不给金报提供新闻,他们每一个民警至今还在念叨“警察打人”事件,讲述事实上的严重出入。在技巧上,记者应严守中立,用事实说话,做客观新闻,多追问少判断,捕风追影、道听途说太危险。
   其次,报社和记者应爱护与各新闻来源部门的关系。各单位似乎都有新闻发言人,但新闻发布制度还是不完善,新闻和消息控制非常严格,一旦各单位不提供消息,报社将遗失很多有价值的新闻,这是新闻国情。不过,我们记者也要不断以强有力的客观新闻拓展各单位对负面新闻的心理承受限度,让其“无语”或“口服”,而找不到理由“封杀”,从而推动新闻自由的进步。
  
   浅思淡想,以资参考!
   林华奇
   2008.3.18
本文转自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46519&PostID=13064149

samson 发表于 2008-3-20 15:46

通过这个事件能使相关执法机构在以后执法中更注重人道主义,更加人性化。
媒体的监督是有必要的。如果这事件真的被法院系统封杀了!
那又会怎样,至少目前我们知道这件事,了解这件事,讨论这件事,出发点都是好的,都是为了法治更进步,社会更和谐,执法更周全,更细致。

真正闲人 发表于 2008-3-22 19:51

执法者太丧失人性了,是对和谐社会的背叛!

herculis 发表于 2008-3-26 22:23

在我的印象当中,象山警察就是法律机器,缺人情味.

大海 发表于 2008-3-27 14:55

封杀------这是专政的产物。

blunt 发表于 2008-3-31 17:34

原帖由 甬象 于 2008-3-14 16:34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坚决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
2、工作上疏忽了。

对于这个定位为工作疏忽,个人是不认同的,毕竟孕妇的状况是很明显的,正常人都能推断出这种情况下拘留孕妇肯定是存在危险的。
我甚至能恶意的推测:具体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被收买的可能呢?我想答案也是很明显的。

另外,对于该前男友这个人物,实在让人觉得就是个畜牲。这种钱也要拿回去(何况是其主动提出分手的),的确跟象山风俗不合。
所以,该男友的身份也有些让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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