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hood 发表于 2008-2-29 13:40

宁波交通局原局长奚际斌因受贿等获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10:20 人民法院报

  本报杭州2月28日电 今天,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合并判处宁波市交通局原局长奚际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项目于2000年2月立项,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为人民币19.31亿余元。2000年11月,宁波交投公司和奥地利爱尔瓦格有限公司签订了《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和《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备忘录》,约定爱尔瓦格公司与宁波交投公司按9:1的比例共同出资成立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9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和总投资之间的差额由爱尔瓦格公司负责境外融资,工程由奥地利的阿尔皮内·麦瑞德公司总承包建设。

  2002年3月,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甬金高速公路施工合同协议》(实际是总承包协议)。由于该协议违反我国法律,交通部、浙江省交通厅均明确要求解除。为此,时任宁波市交通局局长的励奎铭(已判刑)违规决定:在确保外方总承包利益的情况下,以总代建代替总承包。2002年11月,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实质与总承包协议完全一致的《建设总代理协议》。

  2003年10月,奚际斌开始协助励奎铭工作。在此过程中,奚际斌了解到,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根据《建设总代理协议》,外方将获得人民币2.4亿元左右的代建费,且外方资金不到位已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由于外商后续注册资本金一直不能到位,2004年2月,奚际斌要求交投公司对外方资金不到位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年6、7月份,交投公司总经理虞顺德、副总经理余华向奚际斌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清算剡界岭公司,二是保留剡界岭公司,但改变公司股份结构。奚同意了第二种方案,同时表示对励奎铭定下的“维持代建大框架、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要求不变,工程进度不能受影响。

  2004年12月,宁波交投公司、阿尔皮内公司和爱尔瓦格公司签订了新的合资合同。剡界岭公司股权比例重新规定为宁波交投公司占75%、爱尔瓦格公司占13.5%、阿尔皮内公司占11.5%。同日,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建设总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

  根据补充协议,阿尔皮内公司可获得总代建费2.69亿余元。截至2006年5月,剡界岭公司已实际支付给阿尔皮内公司2.57亿余元。而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文件和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阿尔皮内公司最多可获得的代建费为2556万余元,由此阿尔皮内公司多获得代建费2.4亿余元,造成国家上亿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另查明,1996年至2006年,被告人奚际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达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奚际斌在主持工作和担任宁波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在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项目引进外资和组织实施的相关决策中,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奚际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奚际斌因渎职犯罪而被有关部门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touareg 发表于 2008-2-29 13:50

可惜了,象山人的官就这样走不出去。

大海 发表于 2008-2-29 13:59

当官的就怕过这关。

Beatles 发表于 2008-2-29 14:38

原帖由 bb123456 于 2008-2-29 14:01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该死该死该死该死该死
:o 愤青啊???

sea 发表于 2008-2-29 15:03

其实,象奚际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在现实社会中是普遍性的。我认为跟我们国家制度有关系,加强监督才是解决腐败的关键所在。

Beatles 发表于 2008-2-29 15:13

原帖由 sea 于 2008-2-29 15:03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象奚际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在现实社会中是普遍性的。我认为跟我们国家制度有关系,加强监督才是解决腐败的关键所在。
恩,说得好! 现在政府里的蛀虫是越来越多了,不加强监督是不行的.
终要被拉下水.

[ 本帖最后由 hohonokia 于 2008-2-29 15:46 编辑 ]

一根葱 发表于 2008-2-29 15:34

不这样是当不大官滴..

山鹰猎狐 发表于 2008-2-29 16:22

只是抓了个典型而已:L

春之驴 发表于 2008-2-29 18:14

可惜啊,象山港大桥要延期了。

胡雨 发表于 2008-2-29 20:15

路过

鸢鸢鸢 发表于 2008-2-29 20:24

回复 #9 山鹰猎狐 的帖子

不是典型,估计是他没混好,或则得罪上级了,当官贪污很普遍的

白山小妖 发表于 2008-2-29 21:08

想想就好笑,10年间就贪30万,平均每年3万,比他工资好少,有可能这么点吗,3000万倒是有可能的

真正闲人 发表于 2008-3-2 06:06

奚际斌因受贿等获刑11年

:funk: 杭州市中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合并判处宁波市交通局原局长奚际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法院另查明,1996年至2006年,被告人奚际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达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奚际斌在主持工作和担任宁波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在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项目引进外资和组织实施的相关决策中,置国
家利益于不顾,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奚际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
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 本帖最后由 真正闲人 于 2008-3-2 06:08 编辑 ]

Breeze 发表于 2008-3-2 08:08

:funk: 判11年.........没收个人财产也才10W???刑期好短啊.处罚好低了......看上去法院在做样子..........:(

鸢鸢鸢 发表于 2008-3-2 10:17

回复 #2 Breeze 的帖子

没收财产的却少了点,但刑期似乎长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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