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乡网广告专区开通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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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发广告贴,不回帖的,大部分是广告雇工,删! :se 热烈祝贺《中国象山同乡网》广告专区开通:s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7-11-29 17:28 编辑 ] 热烈祝贺《中国象山同乡网》广告专区开通 :s5 ,成根大哥真是有心,连广告法都给大家上了;P :se :se :se :s5 前来祝贺!:s5
成哥老大哥的广告法发的很是时候。 庆祝庆祝!!西西 :se :se :se 蝴蝶飞飞 终于有地方可以飞了。恭喜一下先:lol :lol :s2 :s2 希望大家能把这个来之不易的专区用好! ;P ;P ;P ;P 热烈祝贺《中国象山同乡网》广告专区开通 原帖由 纨绔 于 2007-11-29 18:35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蝴蝶飞飞 终于有地方可以飞了。恭喜一下先:lol :lol :s2 :s2
:lol :lol :lol 谢谢谢谢,谢谢各位哥哥姐姐叔叔婶婶,有你们的支持才是我做买卖的动力!!嘻嘻:lol :se :se :se 原帖由 蝴蝶飞飞 于 2007-11-29 19:40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lol :lol :lol 谢谢谢谢,谢谢各位哥哥姐姐叔叔婶婶,有你们的支持才是我做买卖的动力!!嘻嘻: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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